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1-05-22 19:47:15 房屋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xx月xx日合同签订地:省市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的事宜经自主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数量及功能

  甲方将位于xx市xx的场地(约30亩)、厂房、机器设备包括球磨机3台、变压器一台、磁选机6套、装载机2台、机井一口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租赁物品清单)租赁给乙方使用。本租赁物的功能为钢渣洗选,采用包租的方式供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五年,即从20xx年3月23日起至20xx年3月22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前50日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意向,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不续租,在合同届满前20日甲方有权对租赁物按清单进行清查核对,按期收回。

  第三条、租金及各种款项支付

  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万/年(_______万元/年)的租赁费,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_______万元整),乙方在合同签字之日预付一年半租金_______万元(_______万元整),第二年剩余半年租金在20xx年4月1日前付清,然后剩余租金每年一付,且必须在每年四月一日前一次性将当年四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一日的租金付清。

  2、在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因甲方责任造成停产所耽误的时间,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外补偿给乙方耽误的时间或退还停产期间的租金。

  3、钢渣原材料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吨钢渣原材料4元的转让费,如某月乙方原材料使用量达到一万五千吨以上,那么当月的转让费以每吨3元的标准收取,费用按月结算,次月2日之前将上月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在协调中所产生的协调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场地上现有钢渣原材料的处理:乙方购买。场地上现有新渣共计_______吨,每吨27元,总价_______元(大写),须在20xx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老渣共计_______吨,每吨27元,总价_______元(大写_______),须在20xx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水渣款共计10万元(拾万元整),也须在20xx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5、每月渣款及电费须由乙方提前预付。每月电费按月由乙方自行到相关部门预付,一个月用电最大总量是多少就须交多少预付款。如因未提前预付而造成的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渣款按照……、通知时间提前预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相关注意事项

  1、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2、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使用权。

  3、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设施以可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索赔权。

  4、乙方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清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装载机及厂内所有设备必须在租赁场地内从事钢渣洗选辅助专项工作,不得开出场地外从事经营或其它工作,不允许外借他人使用,如违反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违反此条甲方有权收回相关设备。

  5、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在租赁期间,乙方自负盈亏,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与收益均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在租赁前的债务也与乙方无关。

  7、厂内的主要设施(房屋、堡坎、设备)等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须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相关配套设施、各种证照及相关经营条件。各种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保、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法生产的手续,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甲方负责。如遇到国家政策性变动,一切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2、监督乙方对租赁物,场内附着物的正确使用,负责协调周边关系,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

  3、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种设备,同时应定期对通往场内的道路进行维修,如需改动各种设备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4、遵守甲方要求,场地设备均不得转租、转让、变卖。

  5、在租赁期内,该厂的一切责任事故(生产用电、生活用电、工人各种安全、运输安全等)及相关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包括厂外五百米十千伏输电线路和变压器的安全责任也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同和国消防条例》有关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须做好员工的宣传和管理,不能在厂内及厂周围随便用火,一旦造成火灾等事故,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

  7、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终止现有业务(二基地钢渣洗选),如需终止须与甲方协调一致后方可终止,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

  8、如乙方需拓展业务范围,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且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在政策允许且不影响场地功能的前提下,乙方可在场内增加设备。如因拓展业务或增加设备而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由此而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责任也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场地、设备交还

  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期内乙方新增设备由乙方从租赁场地拆除并自行处理,租赁甲方的设备归还甲方。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前将租赁场地以租赁前原貌,返还甲方。同时租赁的设备也要以能正常生产的良好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租金不予退还。

  1、未按约定使用场地、设备、经甲方3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场地加工、制造违禁物品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它人交换场地。对设备设施随意拆卸、转借、转租。

  4、逾期3日未支付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款项。

  5、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不接受甲方监督纠正。

  在合同期内如有征用土地的情况出现,甲方投资的由甲方受益,乙方投资的设备由乙方受益,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上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以上合同内容。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且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缓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是源于不可抗力事由,可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由包括:

  (1)地震、天灾、火灾等不可抗力事由。

  (2)战争及政治。

  (3)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不履行或迟缓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凡违反此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甲方身份证号:日期:

  乙方(签章):乙方身份证号: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出租方: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时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于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其他约定: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解除。

  1、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3、 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4、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房屋的,负责赔偿违约金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即使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灾害等)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防范不善,造成财务丢失毁坏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毁坏的,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良好总解决方式中选择约定其中的一种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慢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 2、所出租房屋的房屋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 .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不锈钢防盗门,钢板楼梯,房屋楼梯下的隔断。)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年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年的租金。

  第五条: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九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 第九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

  第十一条:合同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出租方: 电话: 地址:

  求租方: 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 _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平方米。

  -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自住_使用,不得转租、转借、合租。 2-3.在租赁期限内,如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 .该房屋租赁期共_ _个月。自年_月_日起至 年_月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 .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 _元,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 4-2.该房屋设施押金为人民币__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4-3.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一次性支付一年房租及设施押金,甲方收款后向乙方提供收据。租赁到期乙方归还房屋及设施经甲方验收完好并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

  4-4.甲方不承担房租的税金,若乙方需要开具租赁发票,由乙方承担相关税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垃圾清运费、房屋物业管理费及共摊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按时交纳,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承担。

  六、房屋修缮与使用

  6-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二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7- .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 )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十五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 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7-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7- 条)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八、乙方的责任

  8-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 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 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8-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等,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0.3%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自行退租,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退租,已付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8-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

  九、甲方的责任

  9-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2.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八条第 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 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其他条款

  0-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0-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 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0-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0-4.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甲方提出收回房屋的,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房屋收回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个月¥:________元/月 ),房屋押金 ( 个月,________¥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按年支付,即一次性支付月房租;首次支付采取押一付年的方式,共13个月房租,并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其中一个月房租为押金。

  (三)租金约定:租金包含租用房屋的物业费、暖气费。乙方租用房屋后发生的用于乙方租用时才发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车位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在退租时应结清乙方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租用房屋期间,可以增加房屋内可移动装饰品,但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和墙体,比如在墙壁上钻孔、钉钉子等。

  (三)乙方租用此房屋期间,使用房屋内所有物品时,应多加爱护、注意房屋清洁。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否则将视为违约条件,扣除房租押金。

  (二)原则上甲方不允许乙方转租。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租用此房屋只能用于乙方日常居住使用,不得作为它用。否则将视为违约条件,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押金,不予退还。

  (三)乙方租用期间,不得在房屋内有任何违法行为或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将视为违约条件,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押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四)乙方租用期间,如果出现房屋物品凌乱、不讲卫生、长期不打扫等情况,并可能给房屋带来损害的,甲方警告后没有改善的,将视为乙方违约,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押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二)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租用时:水表数: 电表数: 燃气数: 。

  (四)房屋内物品:空调 台,沙发组,茶几 张,电视台,电视柜组,冰箱台,热水器 台,床张,衣柜 组,床头柜 张,双层窗帘套,鞋柜 组以及部分家具。

  (五)交付物品:房屋钥匙 把,水电卡 张,煤气卡 张,及租赁期间由甲方购置的所属甲方物品。

  (六)房屋租用期间,乙方的各种居住行为应遵守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补充协议: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月 日 年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一、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应由合同双方谁付?

  对于很多朋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该谁交付、及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解答如下:

  在税收法规上,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即使是合同约定税负由物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法规文号: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定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二、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缴纳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需要租赁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租赁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所在地地税局去缴纳。

  三、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如何计算?

  1、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0、1%;印花税在“签合同时”按合同金额缴纳。

  2、印花税是这样规定的: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未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

  对财产租赁的印花税有特殊规定:最低一元应纳税额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

  四、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分几次扣除?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0、1%,一次性交纳。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数量在房地产纠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管理部门和广大民众的重视。笔者认为,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类纠纷发生的最好办法就是: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而“确保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又是其中的根本。那么,如何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当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可以从4个方面审查这个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主体

  即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出租人是否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的本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冬季租房购房需当心供暖纠纷 责权划分清晰为首要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当某些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登记备案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房屋租赁成为事实之前,应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天津市 的合计面积为 平方米的建筑物租予乙方作为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年另个月,甲方从年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一个月的;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付。

  2、该房屋租赁抵押金为 元,如若乙方违约,该抵押金甲方不予退还。如若甲方违约,甲方将该抵押金额赔偿给乙方。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电话费、物业费等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乙方负担。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对上述房产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产产权等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7、室内设备:电视机台,洗衣机台、空调台、(柜式台、挂式台)、电冰箱 台、双人床张、沙发组、茶几个、饮水机 台、热水器台、厨具 套、餐桌张、餐 椅把、微波炉台、机顶盒台。其他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应对此向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未按时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的,对乙方造成财务损失和人员伤害,应承但赔偿义务。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5、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

  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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