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1-03-10 22:00:37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工程合同汇总6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工程合同汇总6篇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因乙方承包甲方XXXXX装饰工程发生的工程欠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原则,达到以下付款协议:

  一、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工程价款:

  乙方承包甲方曼越美餐厅装饰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 (大写):_____ 元,(小写)_____元。

  二、 工程款付款方式

  “ 甲方已支付乙方装饰工程款_____ 元,还欠工程款xx元。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xx年_____ 月_____日之前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款_____元。

  三、 工程款付款形式为现金转账方式。

  四、 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除承担所欠乙方工程款 _____ 月的利息 外,并所欠工程款的0.5%/日支付逾期金。

  五、 自本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承包的XXXXX装饰工程于 20xx年09月10日交付甲方使用。

  六、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福田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工程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立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工程内容:外墙涂料工程。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3-1:工程面积约 平方米。

  第四条:承包的方式

  4-1:本工程采用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职责

  5-1:甲方的职责

  1、负责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的工程款;

  2、负责协商乙方和现场施工工作关系;

  3、向乙方提出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要求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地用水、电。

  5、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协商并采取提供,落实工地各单位注意对已完成墙面的保护,避免因现场其它工程施工等原因破坏。

  6、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在十日之内办妥工程决算手续。

  5-2:乙方的职责

  1、严格按照建筑设计图纸,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及变更签证设计施工。

  2、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属于乙方方面的全面负责。

  3、积极主动与土建方及其他专业队伍作好施工配合,接受甲方和监理公司的监督。

  4、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便于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实施监察。

  第六条:工期

  6-1:施工工期

  1、本工程合同有效工期为 个有效工作日;工期以甲方将合格找平基底书面交乙方施工之日起算。

  2、如因气候或非乙方原因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予确认并顺延工期。

  6-2:保修期

  1、工程的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在保修期间,乙方负责免费对由于乙方施工质量所造成的任何质量问题进行维修。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则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工程造价和工程款的支付

  7-1:工程总量:

  7-2:单位面积造价:外墙涂料人民币 元/㎡。外墙真石漆人民币 元/㎡。

  7-3:总造价:按实际造价结算(最终的工程量按甲、乙双方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7-4:本合同价不包括税金和其他配合费。

  7-5: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4次,按施工进度付款。(按下表约定支付

  第八条:其它约定

  第九条: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的工作协商,联络和调度,甲方为: ,乙方为: ,双方之间的所有意见、承诺、指令等均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其他经双方合同规定职责人员签认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3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5)(6)(7)(8)(9)(10)(11)(12)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1)(2)(3)(4)(5)(6)(7)(8)(9)(10)(11)(12)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2)(3)(4)(5)(6)(7)(8)(9)(10)(11)(12)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

  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

  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5〗〖6〗〖7〗〖8〗〖9〗〖10〗〖11〗〖12〗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5】【6】【7】【8】【9】【10】【11】【12】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该工程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1.工程项目

  1.1工程范围:负责系统设计,设备制作、供货,指导安装及调试等项目

  1.2设备总造价:人民币xx万元整(¥xx万元),供货清单详见技术协议附件。

  2.设备供货和资料交接:

  2.1乙方在20xx年3月15日前提交土建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

  2.2工艺施工图随设备到货一起提交;

  2.3乙方在20xx年4月20日前将设备发到甲方指定地点

  3.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3.1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周内甲方向乙方预付总款项的30%,计xx万元;

  3.2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总款额的40%,计xx万元。

  3.3系统调试合格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额的20%,计xx万元。

  3.4留总款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质保期为一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周内付清,计xx万元。

  4.货物包装、交接方式及地点

  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运抵甲方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5验收方式及标准——详见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书

  6双方责任

  6.1供方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如有质量问题,需方除提出退货外,供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

  6.2供方交货时应资料齐全。

  6.3供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交货期限履行交货,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交货(不可抗力因素、经供需双方同意情况除外),如逾期交货按日千分之五罚款。

  7.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8其他:

  8.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日期: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经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校园网系统工程采购评标小组评定、批准,杭州三佳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西湖区教育信息中心首期设备及相关工程的项目中标者,根据《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格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西湖区教育信息中心网络工程(包括网络总控制中心、pds布线、系统集成及有关场地改造)设备的提供及其相关安装工程。详细设备配置及清单见合同附件。

  工程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人民币: )。

  第二条、技术要求

  乙方保证按amp netconnect综合布线系统标准进行布线工程实施,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产品为原生产厂家的标准原装全新产品,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包装均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条、工程时间

  乙方保证在合同生效后的五天内将工程所需材料运抵甲方工作现场,开始布线工程实施,在二○○一年八月十日前完成场地的改造和综合布线工程的线路施工,在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前完成整个网络工程的安装、调试。

  第四条、安装和验收

  1、工程材料、网络设备到货后,乙方提供有关设备的质量保证材料或货源证明,甲方对到货情况进行质量检查,对于合格产品开具产品验收合格单。

  2、乙方到现场的人员所需费用(劳务支出、安全保险、住勤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日程表,并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计划进度进行布线工程的实施,并遵循下列技术规范和标准:

  (1)eia/tia 568b规范;

  (2)iso 11801;

  (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eia/tia 606规范,材料通过ul969认证。

  (5)eia/tia 607接地系统规范;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要求,提供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所需的全新器材和设备,并保证其与所附报价单中列明的产地、型号一致,其中超五类线采用amp(安普)公司工程专用兰色包装线,同时赠送所有rj45跳线,并提供amp(安普)产品制造商签署的布线系统五年质保证书及布线工程所有材料提供原厂25年质保证明。如甲方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时,允许甲方退货,并按不符设备原报价5%的金额,向乙方索取赔偿金。

  5、施工图纸需双方确认,单方不得擅自修改。如有改动,需双方协商。乙方按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进行网络及综合工程的器材设备订购、安装、配线、接线、测试。承担的工程施工主要包括:

  (1)楼层分配架管理区的设置;

  (2)工作区信息模块接线及插座安装;

  (3)主干线光纤的敷设及相关器件的安装;

  (4)楼层utp分配线架的安装及配线;

  (5)机房主配线架的安装及utp配线;

  (6)系统性能测试;

  (7)网络设备的系统安装、集成;

  (8)网络设备的系统测试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相关施工。

  6、乙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并提供配线表、系统测试报告及工程竣工报告等归档资料。

  7、甲方负责监督、协助工程实施和测试的全过程,并在工程实施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信息传输要求,按100%的utp信息点及光纤回路进行状态测试,包括:连通、开路、短路、异位、信号衰减、信号窜扰、近端串扰、远端串忧、回波损耗等性能指标的双向测试;100%的utp对整个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后签署验收报告。要求所有信息点测试通过(pass),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合格的fluke-dsp4000线缆测试仪100%的utp测试数据的原始数据文档(.fcm文件),作为甲方验收抽检和资料存档之用,所有信息点必须100%通过eia/tia cat 5e basic link标准测试。在工程竣工乙方提出书面验收报告十个工作日后,如因甲方原因引起不能按时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如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验收。

  8、甲方保证提供必要的施工环境。由甲方原因引起不能按时进行工程实施时,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施工时间。

  9、乙方将按照原厂家的规范,对系统安装的正确性进行测试。

  10、甲方负责监督设备安装和测试的全过程,并最终对整个系统进行验收。

  11、网络设备的系统安装、集成完成后,甲方在二个星期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共同到场进行验收。

  12、utp测试以合格的fluke-dsp4000及以上测试仪为准,光纤测试以标准光功率测试仪或光缆测试仪为准,utp测试标准为eia/tia cat 5e basic link,光缆测试标准为eia/tia fiber 568b。

  13、验收要求未尽事宜参照《杭州市中小学校园网络评估验收实施办法(讨论稿)》进行。

  第五条、设备保修

  乙方按照设备原厂家规定的保修范围、期限和方式对提供的设备施行保修,其中:

  1、布线系统保修期为五年,终身有偿维修(只收取材料费)。在保修期内因非人为故障引起的产品损坏,乙方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

  2、在保修期内,如因人为或自然不可抗拒因素(如电压突变、进水等)引起的设备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仍由乙方负责维修,但需酌情收材料费。

  3、系统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

  4、如果网络设备损坏,一年更换,二至三年内三到四天用备件顶用,乙方如有货可以立即更换顶用。

  5、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维修,10天内修复。修理期间,如因网络设备损坏,由乙方提供甲方以相同或不低于以上档次型号的备件免费使用。

  第六条、人员培训

  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网络管理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甲方能熟练操作相关设备。由于乙方培训不力,引起设备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

  第七条、付款方式

  经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合同价款的50%,交付试用三个月未发现质量问题后付合同价款的45%,余款六个月后未发现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如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付款,应支付中标价的0.5%作为滞纳金交付供方。

  amp超五类utp如有整箱剩余,可按原价退还。双方如同意对布线的点数进行调整,最终的工程报价将按照双方同意的数量计算,单价按当时价格计算。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壹天扣除工程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交甲方,逾期超过拾天,每逾期壹天扣除工程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交甲方。

  2、在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器材,如必须使用应由乙方进行操作。

  3、乙方器材按时到位后,因甲方原因引起工程延期,乙方不负责任。

  4、甲方在现场为乙方提供货物仓库,并协助乙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签订地选择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其他附属工程另签订合同。

  2、网络设备现场开箱,网络设备不合格或15天内损坏免费进行更换。

  3、布线按实结算,超出部分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4、标签制作要规范,各种随机资料要整理好后交给甲方。

  5、乙方免费给甲方的户外光纤进行整改施工。

  6、以上所有产品必须提供三年原厂质保,所有工程不允许转包和分包,一旦发现,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保留追究由此造成的可能损失的赔偿权利。

  第十一条: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共陆页,正式文本壹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西湖区教育局和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各壹份。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协议,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 编: 邮 编:

  帐 号: 帐 号:

工程合同 篇6

  甲方:____市____区长江管理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市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各自在施工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称:通江闸河道清淤工程

  2、 工程地点: ____区长江管理处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的内河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____区嘶马镇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该河道部分河段落因长期未清理,河淤泥大量堆积已经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需要将该段河道的堆积淤泥清理,确保船只正常通航。

  二、 工程内容

  清理该河道内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的淤泥,工程量约6000立方米。

  三、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 元)。本工程项目为一次包干价,超支不补

  四、 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

  六、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100% 。

  七、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报价 。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3、乙方应慎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款结清后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单位名称: ____市____区长江管理处 (盖XX)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乙方单位名称:

  ____市XX公司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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