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集锦6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程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 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于 ,南至 ,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 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5)地上面积: 平方米;
(6)地下面积: 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 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 ;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 。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
6.1.3 等;
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
7.2 ;
7.3 。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监理合同》;
8.2.3 《商品房预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 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 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责任
9.1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9.2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9.3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9.5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9.6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9.7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x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9.8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责任
10.1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10.2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10.3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10.5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x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10.6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 %,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3 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2 乙方违约责任
11.2.1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 %,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
1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 %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11.2.3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条件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延期履行的协议。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附图、附表、交接手续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关键词:航电枢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0引言
嘉陵江广元至重庆规划相互衔接共16级梯级航电枢纽,总投资约254亿元。其中,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建设了桐子壕、金溪、小龙门、凤仪、新政、金银台、沙溪、苍溪等多个航电枢纽。笔者参与了上述多个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种类繁多,比如勘察设计合同、咨询服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等,每个项目的合同数量达到200~300个不等,多个合同彼此相互独立,但又互相影响,各个合同执行的成功与否将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造价等造成直接影响。
1合同管理的概念和任务
这里所谓合同,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是承包人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指项目法人单位对整个项目的合同总体策划、单个合同管理、多个合同之间的统筹协调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促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等制度的实行,并协调好“四制”的关系,使工程建设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由合同约束。
2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必须建立、建全合同管理机构。明确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的具体执行人,建立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机制。同时必须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2.1合同管理机构设置
在嘉陵江流域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就成立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置了简洁、高效的合同管理部门(如: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综合部)。各项目公司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政府监督制、建设目标责任制。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重点对合同进行管理,并且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与职能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如合同部为公司工程招标、询价采购、合同管理、造价控制、工程结算、计划统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部为公司建筑、安装、送变电、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设计、监理、咨询、科研、环保和水保等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对合同有关技术标准的可靠性负责,并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技术条款及技术要求审查工作负责;财务部为合同价款支付的执行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2合同管理制度建设
工程管理以合同管理为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各项目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合同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订了《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办法》《基本建设材料物资管理实施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计量结算及支付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做到了管理过程环环相扣,有章可循。公司各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协作,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及合同的规定办事,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方搞好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同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物资供应、售后服务等每个合作单位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未发生合同纠纷,从而推动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建设。
3合同总体策划
合同管理贯穿整个建设过程,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此在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必须研究企业和项目战略,确定企业及项目对合同的要求,对与工程相关的合同进行总体策划。制订合同管理的总体原则和目标,分层次、分对象对合同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列出各种可能的选择,综合分析各种选择的利弊得失,对合同的各个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安排,提出履行合同的措施,通过合同保证总目标的实现。在嘉陵江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了单位工程,制订了项目总体规划和各阶段建设目标。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划分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工程(厂房及泄洪冲砂闸)施工合同、船闸工程施工合同、机电安装施工合同、水轮发电机组等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钢筋、水泥)采购合同、监理合同。明确了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合同种类及重要合同条款,各合同之间工期相互衔接,为后期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并在开始准备每一个合同招标和准备签订每一份合同时重新对该合同策划再作一次评价。
4单个合同管理
单个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从合同的提出(包括前期招标工作)、谈判、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索赔、结算、终止、合同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各项目公司均针对前述合同管理过程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5多个合同之间的统筹协调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展开的规划、勘察设计合同先行,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在后,工程合同呈现出串联、并联和搭接的关系。工程合同管理也是随着项目的进展逐步展开的,项目参建单位和协作单位多,通常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各方面责任界限的划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定义非常复杂,合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衔接协调很重要。合同管理必须统筹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作内容不相矛盾,使各合同在内容上、技术上、组织上、时间上协调一致,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周密的有序体系,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
6结语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合同执行的成功与否将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造价等造成直接影响,是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中的核心内容,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统筹协调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项目建设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工程合同 篇3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工程合同 篇4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和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拆除范围
1.1拆除工程地点:
项目地点
1.2拆除工程范围(X至Y):
第二条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指明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分布情况及相应保护措施。
2.2甲方向乙方明确拆除范围、时间。
2.3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4乙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5甲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甲方代表对乙方施工中违规操作有权做出处理决定或经济处罚。
2.6拆除期限根据拆迁公司的交房进度进行拆除,拆迁公司交房后5日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2.7拆除标准:被拆除房屋(含棚子、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一并清理出现场。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拆迁范围及时间。
3.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停工处理。
3.3甲方制定〈〈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附后)并据此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安全责任
4.1.1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4.1.2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4.1.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1.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4.1.5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4.1.6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2环保责任
4.2.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施工中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4.2.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4.2.3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2.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4.2.5渣土清运时现场出口道路要求用草帘被或大铁板铺设,拆迁工地渣土应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4.2.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地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4.3文明施工
4.3.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4.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4.3.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4.3.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4.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公共、消防、固定资产等报批手续。
4.5负责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拆除费及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拆除费按如下方式计取:拆除费单价为每建筑平米元人民币,暂估面积为建筑平米,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
5.2拆除费根据拆迁进度分次支付:
5.2.1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支付给乙方;
5.2.2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支付给乙方;
5.2.3当乙方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后,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拆除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拆除期限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天按拆除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乙方的拆除费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工期不顺延),并有权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9.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4《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为本委托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5
单选题:
1.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应由【D】组织。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设计人
2.某工程的大型设备通过国际招标采用国外承包商制造的设备。外商提交的设备制造图纸及设备的基础土建设计文件应由【B】进行审查认可。
A.承包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
B.发包人
C.监理工程师
D.设备安装承包商
3.在项目施工中,若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变更,此变更 【B】。
A.须经工程师同意
B.不须经工程师同意
C.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D.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发生的费用由双方约定承担
4.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C】等工作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A.到货后,通知清点
B.参加清点
C.清点后负责保管
D.支付保管费用
E.如果质量与约定不符,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5.某建设项目的投票人在现场考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问题,招标人离开标时间还剩10天才作出了书面解答。鉴于解答时间短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且书面解答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对该问题应以【A】。
A.招标文件为准,开标时间后延
B.招标文件为准,开标时间不变
C.书面解答为准,开标时间后延
D.书面解答为准,开标时间不变
6.在施工合同中,不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包括【B】。
A.仲裁申请书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仲裁事项
D.选定的`仲裁员
E.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7.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到竣工投产的承包方式称【C】。
A.全过程承包
B.施工总承包
C.设计总承包
D.联合承包
8.投料试车的组织和试车工作由【D】负责。
A.承包人
B.发包人
C.工程师
D.设备供应商
9.材料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供货方提前1个月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将订购物资运抵项目所在地的车站,且交付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尾差,【D】。
A.采购方不能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
B.采购方不能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C.采购方可以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
D.采购方可以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10.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属于细微偏差,修正此错误的原则是【D】。
A.以大写金额为准
B.以金额高者为准
C.以小写金额为准
D.以金额低者为准
多选题:
1.材料采购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现对部分货物的交货地点约定不明确,则可【ACE】确定交货地点。
A.由双方协商
B.由采购方自行
C.按交易习惯
D.由供货方自行
E.按供货方所在地
2.划分委托监理合同包的工作范围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ADE】。
A.工程规模
B.招标方式
C.潜在投标人数量
D.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
E.被监理合同的难易程度
3.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查时,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ABCE】。
A.施工现场记录
B.各类财务凭证
C.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
D.招标文件
E.汇率变化表
4.要使索赔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监理工程师在索赔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是【ACD】。
A.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B.及时提出和处理索赔
C.尽可能通过协商达到一致
D.诚实信用
E.独立自主
5.某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结束评标工作,招标人需延长投标有效期,则【BCDE】。
A.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B.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C.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
D.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的要求
E.投标人可以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的要求
6.依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下列关于竣工前的单机无负荷试车的说法,正确的是【BCD】。
A.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试车
B.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
C.发包人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
D.试车合格由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E.监理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试车要求,也不参加试车,不应承认试车记录
7.甲公司将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有【BDE】。
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公司
B.转让必须征得乙公司同意
C.丙公司只能对甲公司行使抗辩权
D.甲公司对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E-丙公司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8.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CDE】。
A.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B.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C.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D.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义务
E.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属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有【BCDE】。
A.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
B.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
C.按规定办理施工噪音有关手续
D.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
E.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其内容包括【ABC】。
A.提前竣工的时间
B.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C.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D.工程提前竣工的原因
E.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工程合同 篇6
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的原则议定。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圆满完成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量预计:㎡,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5、施工工艺:
6、其它:
第二条:工程造价
1、施工单价:/㎡(含活动脚手架、刮腻子、涂料粉刷)
2、工程总造价:暂估
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施工时间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
2、工期:由年月年日竣工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涂布率确认
两遍腻子、两遍涂料,达到合格标准。
第六条:承包方式
大包:包工包料,甲方提供活动脚手架,乙方搭设使用。
第七条:甲方责任
1、负责开工前的协调工作,脚手架的准备,将工作面交于乙方。
2、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住宿和有关协调工作,对厂内规定制度交底,提供水源、电源。
第八条:乙方责任
1、乙方在认可甲方和业主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
2、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合理组织施工,制定好制度计划,对工人有技术交底,管理规定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3、为保证工程质量,使用材料必须合格,涂料产生垃圾及时清理不得污染现场。车辆进场必须按要求登记。
4、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配合甲方与业主的工作。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施工,中途退场,甲方有权不给工程款。
6、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伤残死亡等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违反厂规厂纪出现罚款乙方承担。
第九条:工期延误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及业主要求暂行施工的,工期可顺延。
第十条:付款方式
乙方进场三天后,付给生活费及车费,中途可预支部分工程款,完工后付到80%,验收后付到95%,其余5%作为保证金一年内付清。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
保修期一年,由于涂料及施工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由于甲方及业主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有偿维修。
第十二条: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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