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1-04-26 21:58:12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工程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程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工程合同三篇

工程合同 篇1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1。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合同 篇2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条款,双方务必遵照执行。

  一、承包项目:本工程地块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

  二、承包方式:包挖、包运、平整,不得转包。

  三、承包价格:开挖、运输土方 元/m3(石砂)。

  四、工期要求:按图纸要求尺寸进行开挖,自 月 日开始施工,在 天内完成基地土方的挖、运、填土方均需按图纸要求整平。

  五、质量与施工要求:

  1、基地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和持力层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

  2、做好水沟和排水设施。达到位置、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3、回填土时,应清除草皮、杂物和排除积水,并应分层夯实,夯实后的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土方挖完后须经设计、建设(监理)、公司、质监站检查符合要求后,方为合格;否则承担整修、返工费用。

  六、安全要求:

  1、开工前、乙方应做好本工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交底记录。

  2、严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负责。

  3、遵守工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者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开挖的土方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5、雨季施工应注意边坡稳定,加强检查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挡土板。

  6、发现地下水或预埋管道、电缆线等应及时报告工地负责人并做好排水防水和其他措施。

  七、结算方式:采用现金支付形式,开挖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的第2天支付清工程款,。

  八、仲裁与调解:如若发生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双方同意由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单位工程负责人(甲方):

  承包班组长(乙方):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方(甲方):xx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工程根据需要由乙方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日历天。

  二、合同价款

  1、本合同实行单价承包方式。

  2、本合同价格包括:a、工程实体施工费;b、施工队进出场费、施工人员伙食费; c、本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及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场装卸车;d、现场各种措施费;e、工人劳动保险费;f、建筑业税金;g、利润

  三、承包方式:包清工(或包清工,包辅材、消耗材料,包机械、工具)。

  1、甲方提供材料如下:(或见甲供材附表)。甲供材料之外其它材料为乙供。

  2、乙方提供材料如下: 等(或见甲供材附表)。

  3、甲供材料现场损耗量参照20xx定额消耗量进行控制,超出部分乙方以甲方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赔偿。

  四、付款方式

  1、进度款按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下月5日前核算出工程量,15日前支付进度款。

  2、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乙方配合甲方进行现场收量,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结算书确认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5%。

  3、甲方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在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质保金不付利息)。

  4、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或支票。乙方每次收款时出具收款证明(收条),并提供发票。不能提供发票情况下,甲方代扣代缴,税率为 2 %。

  5、工程进度款必须由合同签约人进行领取。

  五、变更及签证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但原则上不能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如用乙方零工以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签证数量为准,按 元/工日(10小时)计算。

  六、甲方责任

  1、按国家颁发及图纸要求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工程。

  2、提出施工进度计划及要求。

  3、提出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及文明施工的程序和要求。

  4、施工前向乙方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5、管理和监督乙方施工,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工作。

  6、协调各施工队间的交叉施工工作。

  七、乙方责任

  1、严格按施工图及国家颁布的规程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的优良标准并在合同期内完成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返工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负。

  2、乙方生活费、交通、医疗、进出场费用自理。

  3、在甲方的联系协调下乙方自行接通水电管线。

  4、遵纪守法,遵守厂规、厂纪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由于乙方引起的不良行为后果自负。

  5、按甲方要求完成进度计划,创建文明工地。

  6、在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向甲方全面负责。

  7、派驻现场负责人为: ,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施工代表的行为即代表乙方的行为,行使除领取工程款外的其他签字权。

  8、服从建设单位和甲方对现场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9、应与其他施工队伍密切配合,不得耽误安装的正常施工。

  10、在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所有人身伤亡事故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11、乙方进场前向甲方提供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

  12、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领料、厂区内装卸车及材料厂区内保管。施工中,乙方提供甲供材用量计划,由甲方批准后采购。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乙方实领量参照乙方提供的甲供材用量计划与竣工结算用量对比,施工用量超过竣工结算量(含损耗)部分,按市场采购价从乙方结算款中扣回。工程结算时,甲供材部分及甲方承担的工程内容,乙方不计取保管费、配合费等一切其它费用。

  13、其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14、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场,乙方所完成的工程,甲方不付任何费用,且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八、工程质量与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和建设单位派驻代表的监督,确保工程达到优良等级。

  2、施工中如发现与图纸或建设单位要求不符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现场代表认可后,由监理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不得擅自处理。

  5、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承包方不得随意降低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如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承包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返工或返修,直至达到甲方的质量验收标准,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罚款起点500元。

  6、工程竣工后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7、在质保期间发生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指定其它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双倍的返修费用。

  九、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按乙方违约处理,扣除乙方总造价的3%。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2、乙方不得向他人转包本工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提供施工人员不能满足工程需求且经甲方督促不能及时补充情况下,甲方有权安排其它队伍进场施工。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除出场。新入场队伍的施工费用在乙方承包范围结算款中双倍扣除。若乙方被清除现场,所完成工程甲方不付任何费用,且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4、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要求的工期竣工,工期每拖期一天,甲方扣除乙方合同价1%工程款。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石家庄市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十、安全施工: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规范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执行甲方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它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工程竣工、工程款结算付清尾款自动失效。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建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付利息,承包方按合同施工并结算确认后返还。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或建设单位下发的文件指令,如乙方对其有异议可在二日内以文字形势澄清,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中建设单位指“xx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本合同附件:(1)安全协议

  (2)项目管理规定

  8、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xx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 乙方: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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