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

时间:2024-02-28 13:11:14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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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1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委 托 人:咨 询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2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

  协议基础:甲方承接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特定项目,因该项目工作内容及方式极为特殊,故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及真实意思表示下,甲方将该项目工程承包给乙方。

  乙方承诺独立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审计工作,并自愿承担《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权利,保证在具体审计工作中严格按照行业各项审计标准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不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经双方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一条受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

  二、委托工作内容及要求: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竣工结算)咨询服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是指制定造价控制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审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相关的造价条款提供施工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意见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的造价内容审核分阶段完工的分部结算审核材料等造价信息提供与控制造价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进行复核和监督,对工程造价相关疑问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含竣工结算)咨询服务。

  第四条费用及报酬

  审计工作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基本工资+提成(按月结算)。

  基本工资:____________为3000.00元(叁仟元),提成按竣工结算实际建筑工程审定金额的n‰(万分之n)计算。跟踪审计实施期间,甲方每月按___万元预付乙方作为审计工作服务酬金。项目竣工提交审计成果后,甲方支付乙方审计工作服务酬金达到服务总酬金的80%。在审计决定执行期(3个月)满后,未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最终胜诉,甲方在次月向乙方支付服务总酬金的20%。

  第五条保密:甲方要求乙方对审计工作成果严格保密,乙方不得有任何外漏,同时对工作服务酬金进行保密。

  第六条违约赔偿: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第七条法律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审计工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乙方承诺放弃已付薪金并返还甲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提出的审计成果不符合审计局要求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与项目相关单位串通舞弊的

  3.审计结果有重大偏差的

  4.受托人发现项目管理有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的

  5.受托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

  6.违反审计纪律“八不准”,以及保密、回避规定的(“八不准”见附件1)

  7.擅自以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8.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

  9.不履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含竣工结算)咨询服务内容规定的。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可能得到利益的损失。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达成解决方案的前题下,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于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时终止。

  第十一条修改

  经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本协议可以修改或增补,但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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