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

时间:2022-11-21 18:44:03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借款担保合同合集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借款担保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借款担保合同合集15篇

借款担保合同1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贷款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补充条款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担保合同2

  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_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抵押财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借款方借款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贷款方

  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章经办人章

借款担保合同3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和______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用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日期金额日期金额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份,按规定加收__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贷款到期,借款方及保证人无力归还,又未申请延期或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______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偿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借、贷及保证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九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

  借款方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方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

  (1)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

  (2)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

  (3)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担保合同4

  摘要: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

  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2)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别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

  研究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1.接受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须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实际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因财产所有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3)出质人。出质人必须是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

  (二)客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内容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三、担保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但是《,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1)债务人在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检索抗辩权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既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除非出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情况,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如贷款人是否按时汇付贷款,借款人是否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都应有借款人参加。否则,不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不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借款担保合同5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服务费 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 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担保方追偿。

  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 元(小写:¥ 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 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 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 。《质押抵押物清单》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质押抵押物清单》 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 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 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 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 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 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 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 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 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 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 用。

  第二十一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质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质抵押登记证 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质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质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予协助和配合。

  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将相关 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当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丙方,丙方验收无误后应当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 证,质物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质押抵押权的实现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乙方或反担保方在3天之内仍未清偿的,三方协商以质 押抵押反担保物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拍卖、变卖该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2.2 质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 继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偿。

  22.3 处分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的质押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处分质押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丙方损失时,丙方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 金,丙方将丁方交纳的保证金扣转为违约金,收归丙方所有。丁方还应向丙方赔偿所有 费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 议书》。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 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可以无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公证经协商同意,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任何一方违约, 则违约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承担强制费、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 费5 %及其它实现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各条款,已经各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已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 解或疑义。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人(丁方):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

  年 月 日

  抵押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借款担保合同6

  合同编号: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六条

  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七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八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第十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一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贷款代表人(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担保合同7

  甲方(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它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担保合同来说,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一旦担保合同所从属的主债合同履行完毕,主债合同消灭,则该担保合同也归于消灭。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风险告知:上述提及甲乙丙三人,这里提醒一下担保合同的主体问题。在签订担保主体之前应当确定担保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中,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应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总共为___________月。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__‰。借款期限内不变。

  第五条、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六条、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七条、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___________用___________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___________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三)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将现款交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出具借据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若逾期还款,除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另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借款为止。

  (三)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借款,追款期间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对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担保合同8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自愿将自有的一辆非营运汽车抵押给乙方,该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厂牌车型: ,甲方以该车辆作为抵押交付乙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承担所有因纠纷产生的费用)。

  二、 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 还款方式:

  四、 甲方将抵押车辆相关物品及证件交乙方保管,在抵押期 间甲方不得将抵押车辆及随车相关物品、证件挂失、转让,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 抵押期间质押该车辆必须交由乙方占有,如乙方原因造 成抵押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质押车辆损坏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给乙方,如果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乙方有权委托拍卖行拍卖,乙方拍卖该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收回借款,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七、 甲方承诺:由于本人未履行到期借款,车辆被乙方拍卖。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协助办理相关过户事项。

  八、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随抵押车辆的相关物品、证件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在抵押期间内不得使用、转让、抵押及处分。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 本合同在甲方偿还借款后,乙方将车辆及相关物品证件完整无损返还甲方(以交付时质押车辆照片为完整标准),此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 担保人承诺:由于甲方未履行到期借款,担保人自愿无条件向乙方偿还甲方借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担保人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借款担保合同9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______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分_________次提龋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______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担保合同10

  出借方(甲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借款合同(1)

  1、借款金额、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元,(小写) 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2)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担保合同11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不另立据,以此合同为借款凭据。

  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届时此借款可由乙方或保证人之一的从: __________公司账号存款归还或以现金方式归还。

  三、届时未能返还,乙方除付资金使用费外,并每天按揭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五、担保方保证人 为确保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包含其他追索损失),并完全同意由法院冻结、查封、扣押乙方和保证人的等值财产。

  六、本人(乙方)及担保方郑重陈诺:保证不动用、不挪用、不侵占这笔借款,乙方与其他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保证将此借款归还甲方并保证配合甲方收妥全额借款为止。否则将视为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乙方向甲方保证,此借款仅用于银行临时存款,乙方决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此存款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乙方向甲方保证自己及相关人和 有限公司无任何债务和不良贷款,保证此款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保全、查封、冻结等以及被强制划转。如发生上述情况,则视乙方为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行为,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任意指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方无权以管辖权为异议,双方一致选择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乙方或连带保证人届时逃避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特别约定为早日实现债权纠纷的解决,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及保证人预留的委托手续,替逃避方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签收法律文书。

  九、本合同经各方(或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担保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年 月 日

借款担保合同12

  签订协议书各方:

  甲方(借款方):__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__市__县__路_号

  法定代表人:__

  乙方(贷款方):省__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市__路_号__大厦_楼

  法定代表人:__

  丙方(担保方):__

  法定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本协议中的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2、借款期限: 年,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出债转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还清。

  3、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每年按借款额的  %计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将该项  万元债权转为在甲方的  万元出资或股份(即本协议中所称的“债转股”):

  1、甲方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

  2、甲方拟进行增资扩股,变更注册资本时;

  3、借款到期时,但乙方须在借款到期前、即  年  月  日前的一个月内提出债转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债转股时,在甲方付清应付资金使用费的前提下,转股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有形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认为

  万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不超过

  万元(包括  万元),则债转股时不考虑甲方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在 万元(包括

  万元)以上,甲方的无形资产确认为

  万元,则甲方的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按

  万元计算,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介于

  万元与

  万元之间,各方确认的甲方的无形资产在 ~  万元之间,因此乙方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所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按下式确定: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  -甲方的净利润/  )÷  _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资扩股时,甲方的财务报表不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则以增资扩股时上一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累计净利润换算为全年净利润为基准。

  四、甲方进行增资扩股时如果乙方提出债转股要求,甲方应按当年资金使用月份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支付应付的资金使用费,并在乙方出具债转股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须聘请注册会计师于每年的  月  日之前完成甲方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当甲方发生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的情况时,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资金。

  七、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情况,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报表、资料,并为乙方的相关工作提供方便。

  八、如果甲方及其股东妨碍乙方顺利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权利,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及资金使用费,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九、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日内将  万元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于本协议规定之日向乙方支付本金及资金使用费,逾期应按日支付 ‰逾期息。

  十、甲方承诺,乙方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应附有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或相应的减免税证明。如甲方对此不能予以确保的,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税赋。

  十一、各方同意,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甲方进行增资扩股,乙方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甲方增加投资的权利。

  十二、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对本协议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偿还借款及资金使用费。

  3、借款到期,如甲方不按期清偿借款本息,由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偿还本息。

  4、丙方在代甲方向乙方偿还本金及资金使用费之后,有继续向甲方追索的权利。

  十三、借款到期时,即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仍未行使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权利,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  万元及资金使用费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履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十六、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均为原件,复印无效),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

  签字:

  乙方:__省__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

  签字(或授权代表):

  丙方:__

  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担保合同13

  出借方: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出借方应按期、按金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罚息同。

  第三条 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贷款利率。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所订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延付款计算办法计算罚息。

  第五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作担保,担保期限为_______,担保范围为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六条 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借方和借款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________(章)

  借款方:________(章)

  担保方:________(章)

  签约日期:

借款担保合同14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来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多。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获得房屋的产权,有的甚至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出借人。

  这种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却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合同,当出借人未获得清偿时,其因此取得的房屋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20xx年12月12日,姜某虹向崔某丽借款15万,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某虹以1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崔某丽,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系姜某虹之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此后,姜某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房屋亦一直由熊某伟、姜某虹占有,崔某丽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宇,现在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本案成诉。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姜某虹与崔某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某虹与崔某丽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过户到崔某丽名下,该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崔某丽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王某宇在庭审中陈述,其购买案涉房屋时并未进房屋看房,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购买涉案房屋只是觉得17万元价格便宜。王某宇的陈述不符合现实中真实买卖房屋的常理。

  王某宇在支付房款前才知道崔某丽将房屋租赁给了熊某伟,当时看了租赁合同,因房屋租赁已到期,才购买的案涉房屋。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王某宇认可已看过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权属有争议。

  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王某宇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构成善意,王某宇虽交付房屋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请示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宇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法院认定崔某丽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这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崔某丽与姜某虹为担保借款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该案中崔某丽与姜某虹虽然名义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合意,双方真实的合意是订立借款合同,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办理过户登记,为借款提供担保,学理上把这种行为称之为让与担保。物权法第58条第六项(民法典第146条)明确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提前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清偿的,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这种行为是担保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质条款,物权法第186条、211条(民法典401条、411条)对进行了明确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同理让与担保中,签订主合同时即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以房屋买卖的名义,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应当认定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存在法律障碍,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创设何种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用房屋为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可以用抵押权实现,创设这种让与担保物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并且这种担保无法进行公示,易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催某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虹清偿借款,而王某宇和催某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认定催某丽对该房屋无处分权,王某宇不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宇可以主张退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诉讼请求。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借款担保合同15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经办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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