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27 23:46:4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劳动合同范文集锦十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劳动合同范文集锦十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电话:

  注册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 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_日止,共 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_日止,共_ _个月。

  (三)乙方应在_ _年_ _月_ _日前到岗。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时间为 个月,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设计部和市场部签单设计提成为 %。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待遇:每月工作餐补150—200元不等。

  第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 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第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共5页,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2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25岁,本科学历,200X年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幸运的是遇上了一位好领导两位好老师,总是在我不懂的时候悉心教导我。鉴于此,我更是尽心尽力做好每一份工作,从机关的账簿的登记、报表的出具到招待所账务的复核,从工会的现金管理到所得税的计算等等,我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当然这中间也犯了许多错误,这里还是要感谢领导和老师们不厌其烦的给我纠正。

  在公司,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公司的发展,深知创业成果来之不易,同时也被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围所吸引。我希望能够继续为公司服务,恳请领导同意,若有幸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必将更加努力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虚心学习,将专业知识与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为单位的发展建设添砖加瓦。

  基于以上所述,我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并希望早日得到领导的认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X日

劳动合同 篇3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 篇4

  订立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经费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给部分)计划

  十,有关单位、专家的评议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共同条款

  1、乙方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必须于届满一年之前________日内,向甲方和丙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科研任务完成后______日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术资料,同时抄报丙方。

  2、甲方审查乙方完成上一年(或上一阶段)科研任务属实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拨付下一年(或下一阶段)的科研经费,并按比例下达所需三材指标。

  3、有关部门如资助乙方科研经费,其收益分配办法,由资助方与乙方另签合同规定。

  4、科研项目完成并经签定后,乙方对甲方所拨经费,采取如下办法偿还:

  (1)乙方共偿还甲方拨付科研经费总额的_______%,共_______元。

  (2)偿还日期和分期偿还金额:

  一九______年_______月偿还______元;

  一九_____年______月偿还_____元;

  一九……

  5、合同执行中,甲方非因国家计划改变,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得承担乙方善后处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甲方如无故拖延拨付科研经费,拖延一天,必须按所欠应拨经费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乙方如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务,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付的科研经费;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务或偿还给甲方科研经费的时间,每拖延一天,应按甲方拨付科研经费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偿付科研经费或违约金,丙方应连带承担向甲方偿付的责任。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某项条款,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法院裁决。

  7、合同各方对本科研项目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项目的数据、科研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各留存一份。乙方就本科研项目与其他资助科研经费单位所签订的合同,须向甲、丙方交送一份副本留存。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订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一条 本合同自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月)。

  试用期自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部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岗位(工种)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项工作制。

  (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甲方因特殊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的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乙双方协商按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 6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则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并依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员工薪酬实行月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店龄工资及津贴组成,具体标准参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 元。 实行底薪加提成工资的,每月底薪为 元,提成为完成工作定额的 %计提或为依据甲方针对某一单项奖励规定计提。

  第十三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50%的加班加点工资;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xx年以上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具体内容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决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书面申请辞职后最后一个月工作期内,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十二、其它

  第四十五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自愿遵照执行。

  (一) 《员工手册》 (二) 《岗位说明书》 (三) 《员工离职补充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的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6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_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应给予乙方_____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______%。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

  单位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一方执行 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辽宁省兴城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果树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接触、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 。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果树研究所人事处备案一份。无部门公章和果树研究所人事处公章无效。

  部门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处公章

  (部门公章)

劳动合同 篇8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员工手册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 .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国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 元人民币

  九、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十一、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5种。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

  十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

  十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十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七、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 方: 乙方(姓名) (签字)

  签约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劳动合同 篇9

  甲方)招(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____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____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____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 间不超过11小时。

  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____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XXX;

  XXX.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____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

  (五)

  (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

  (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____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____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

  (三)

  (五)

  (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XXX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____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本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 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

  (四)项第

  2.

  3.4点情况的;

  XXX;

  (二)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__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____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 证 人: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四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七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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