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5-03 17:55:5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9篇

买卖合同 篇1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商务法律环境课程论文

  题目:买卖合同

  姓 名 雷慧婷

  学 号 120301021017

  班 级 国际商务会计(3)班

  年 级 20xx级

  专 业 国际商务会计

  学 院 会计与金融学院

  20xx年 6 月 14 日

  目录

  摘要..............................................3

  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3

  买卖合同解读......................................3

  《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4

  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5

  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5

  参考文献..........................................6

  摘要:本文探讨了买卖合同及《合同法》之间的一般关系,对买卖合同进行详细的解读,解释交付在《合同法》中的含义,全面的介绍了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最后探讨了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关键字: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

  一、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在《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一至第七章关于债权法的总则性规定中,有很多规则都是来源于买卖合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也是如此.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应当分门别类,因其性质不同而个别分析了解.

  根据买卖合同与总则的这种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首先考虑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而应当直接引用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解读买卖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买卖合同主要有哪些类型呢,不同类型的买卖合同其合同内容也是有所差异的.

  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

  2.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相关书籍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2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2.3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4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2.5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2.5.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5.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2.5.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

  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字面意义的交付也许有人会提出,《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法律在这里是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意图来看,显然这里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讲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如果由于交付标的物的用词与《合同法》第133条相近而无法觉察出其间的差别,那么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所有权的用语就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例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作背书,那仓储货物肯定是无法完成交付的。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交付还出现于《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由于在现实买卖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特别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天,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大都会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以前,所有权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专门做出规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只不过在立法的语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

  《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五、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1.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2.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风险转移的条件: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买卖合同 篇2

  卖方:,男,回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买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贵州省都匀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房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153.0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24.93平方米。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 房屋产权状况

  卖方承诺,该房地产没有租约,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共有人,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税费承担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正 (小写:1680000.00元)。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费用和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买方分三次付清全部房款。第一次: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卖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即504000元;第二次:买方于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递交房地产过户资料后7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即336000元;第三次:买方于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同时支付剩余百分之五十的房价款,即840000元。

  第五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买方付清全部房价款之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卖方应将交付前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第七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日以上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日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合同一式4份,卖方1份,买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 以人民励志文章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___励志文章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励志文章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励志文章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励志文章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励志文章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产权证和土地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办理,每逾期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7、如果因为本合同第五条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为元,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后,侵权仍在继续的,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给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需方(甲方):_________县_________区供销社

  供方(乙方):_________县_________区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组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1.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合计








  2.品质规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及双方协商,乙方应将好果卖给甲方。

  3.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柑桔成熟后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计划采收。

  5.验收办法:按国家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

  6.价款结付:甲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_________日内(除扣回订金、扶持资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银行付息。

  7.费用负担:交货前由乙方自理。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收货,其超里程运费,由甲方负担。

  8.其它:_________。

  9.双方的责任:乙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在十月二十日前提出协商修改合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

  10.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处以_________%违约金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按《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处理,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作废。作合同一式正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玉米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玉米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玉米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玉米 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玉米,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玉米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交货地点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玉米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玉米作物的病虫害,提高玉米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元

  1公斤;化肥 元1袋;农药 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买卖合同 篇6

  1xxx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

  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民通意见》

  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存在问题」

  对于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吉祥服装厂将含化纤15%的布料当作纯棉布料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告知为100%纯棉,与事实不符,已构成欺诈,原告享有合同撤销权,可以请求变更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的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合同已履行完毕,撤销合同、恢复原状将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应对合同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享有合同撤销权,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原告解

  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可见,对于双方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存在争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 “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购车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售车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乙方将以下自有三辆货车转让给甲方。

  1.1、解放牌CA1170PK2L7T3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56875,发动机号:01441550,车辆识别代号:LFWCFUKU08AA00256)

  1.2、解放牌CA1128PK2L2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72086,发动机号:51338294,车辆识别代号:LFWABRCM08AC01413)

  1.3、解放牌CA1128PK2L2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56715.发动机号:50940365,车辆识别代号:LFWABRCM97AC28303)

  2、价款及支付方式:上述三辆车辆转让价款共计为¥115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乙方定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剩余¥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在车辆过户前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4、甲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甲方在购买该车后,自行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5、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甲方对三辆货车外观及车内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并无任何异议且自愿购买。

  6、甲方付清乙方所有的款项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7、车辆交付后,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甲方承担。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车船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甲方单独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8、如在该车交付后,甲方转买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乙方无关。

  10、如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8

  产品购销合同

  卖方(甲方):签订时间:

  买方(乙方):

  乙方因需要向甲方购买纸张,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三.交货地点:甲方仓库。

  四.包装标准:按照甲方企业内控标准,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协议补充条款中

  注明。

  五.货款支付方式: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根据路途远近甲方合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乙方

  负担。

  七.提出异议期限: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或派人)应对货物包装、数量、质量

  等事项进行验收,乙方在送货凭证上签字后即视为对甲方的货物无任何异议;货物到达乙方后,如乙方对货物包装、数量、质量等事项有异议,则应在货物到达起( 30)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八.乙方指定职员 、 、 在甲方的送货凭证上签字。

  九.违约责任:如双方违约,则每日按照 0.5 %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

  法院裁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由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保健品买卖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乙_____货物,合同标的总额为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合同货物的单价、数量

  商品名称:

  规格:

  剂型: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审批:

  售价:

  协议零售价:

  (注:产品数量以送货单为准)。

  第三条质量要求:

  1.质量应符合国家保健品或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

  2.保健品或食品须附产品合格证。

  3.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的要求。

  4.甲方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证件。

  第四条合同货物交付及运费

  1.交货时间和期限: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将货物交付于乙方。

  2.交货地点:由甲方将货物安全,及时送到乙方指定的到站(便于零担卸货)。

  3.交货方式:现场交接。

  4.费用承担:其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结算与付款方式

  1.乙甲价款议定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悉数付清。

  2.合同的全部价款,由乙方以现金现场交付于甲方负责人,或者以电汇、汇票方式将价款汇至甲方账户内。

  第六条其他事项

  1.乙方验货如发现产品短缺,破损时,应提供有效证明,经甲方确认后予以换补。

  3.乙方要求货发至______站,提货人:______,联系电话:。

  第七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所供合同货物与本合同第三条相符。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约定不相同时,乙方可要求更换或解除乙甲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应如期交付货物,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或仅能交付一部分,应于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若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3.因质量问题甲方予以退换产品,并承担运费。

  4.甲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甲方违约的,均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乙方责任

  1.验收合格后,乙方应立即交付价款。如乙方不能付清,甲方可停止交货,直至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缓交货日期,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若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其损失。

  3.乙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乙方违约的,均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约定

  1.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全数交付,可延长交货期,但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2.市场价格如有升降变动,各方不得主张增减货价,或借故解除合同。

  3.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5.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均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经对方同意,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

  第十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保健品买卖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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