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7-25 13:26:1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集合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集合6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浙江东阳市万兴红木家具厂

  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 红木家具基本情况 (请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验收说明”等内容请在验收后填写)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QB/T2385—20xx 新版《中国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规定的树木名称,产品标识和实际用材符合,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定货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 %(不得超过20%)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产品质量承诺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六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 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买卖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接)

  第二条 标的物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 。

  第三条 质量标准: 。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六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

  方式:

  地点: 时间: 数量: 。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 。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标准: 。 方法: 。 地点: 。 期限: 。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买方: 。

  卖方: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

  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卖方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卖方(章): 买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秀英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6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的风险负担制度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风险随着标的交付二转移,这一点,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基本一致。由于标的物的风险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因此交付时间的确定对于风险负担制度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交付分为两种,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对于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风险转移学术界并没有太大的异议,但对于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也能导致风险转移,学者们存在很大分歧。另一方面,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存在着占有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情况,因此有学者认为在不动产买卖中,交付主义只适用于不动产先交付后登记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先登记后交付的情形,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后即使还没有交付,买受人也应承担不动产损毁灭失的风险。

  一、“交付”是否仅仅限于现实交付

  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交付一般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的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得标的物出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所谓的观念交付又可以分为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三种交付方式。在现实交付的情形下,由于买受人取得了标的物的实际处分权和控制权,也就取得了使用、收益标的物等现实利益,此时由买方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符合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现实交付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让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处分权,并进而取得对标的物的用益权,这也是风险负担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因此,交付主义中的“交付“应当是就现实交付而言。而对于其他交付形态,是否也可以适用风险负担交付主义理论,是否产生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有必要一一讨论。

  所谓的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则视为交付完成。《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己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物权法》第25条亦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以上两条是《合同法》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在简易交付中,由于买方已经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例如基于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所以出卖人无需再交付标的物使得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买卖合同的订立,只是改变了买方占有标的物的权力基础,即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不再基于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买卖关系占有标的物,此时,买方的身份也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因此,简易交付与现实交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依然可以发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只是此时的交付时间变成了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而不是买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时间。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第三人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 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情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指示交付中,虽然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但是由于指示交付已经移转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买受人取得了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可以随时提取标的物,使标的物处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也可以请求第三人采取措施加强对标的物的保护,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卖方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后,就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也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按照利益说和管领说,此时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是合理的。但是,指示交付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即买卖双方约定虽然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但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保留对标的物的用益权,例如继续由出卖人向第三人收取租金等,依据“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市场原则,此时标的物的风险并不随着指示交付而转移。

  所谓占有改定,指的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然由出賣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见我国《物权法》第 27 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以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例如买方将标的物出售给买方之后,又基于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继续占有或使用标的物。在占有改定的情形,“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观念上可视为发生了标的物从出让人到受让人再从受让人到出让人的两次交付,实际上先后发生了买卖与保管或租赁两类合同关系,此时对这两类合同应分别适用各自的风险负担规则。”

  二、“交付”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在动产买卖中,由于一般情形下交付即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因此风险负担制度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但是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由于所有权不是随交付时移转,而是从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移转,而且实践中不动产的交付与登记一般不是同时发生的,存在标的物已交付但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所有权已变更登记但尚未交付两种情形,此时采取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分配风险负担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不管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都统一适用交付移转风险原则,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已移转,亦即不动产买卖中,无论是先交付后移转所有权,还是先移转所有权后交付,风险均自不动产交付时起移转于买受人。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

  合同当事人:

  卖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纪执业人员: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执业备案号码:_________经纪资格证号: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代理方提供服务,买方、卖方、代理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的买卖和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地产买卖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卖方拟转让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下称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地产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共有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该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目前该房地产物业服务公司为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建筑面积 ______平方米,合计人民币: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清单,详见《房地产交接清单》(附件二)。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产权现状为以下第___种:

  1、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或者被查封、被非法占用及其他产权争议,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承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或者由买方融资赎楼的,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向担保公司和代理方指定人员出具公证委托书,办理赎楼手续,买方应予协助。完成赎楼后,应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代理方或者买卖双方约定的担保公司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担保公司担保或者由买方融资赎楼的协议另行签订。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以下第___种: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交予买方。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第六条 【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买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 ______元)。如果由代理方代收定金,则买方将定金交给代理方时,视为卖方已收买方定金。

  第七条 【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首期款中预留人民币: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 ______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为下列第___种:

  1、交由代理方托管。

  2、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第八条 【税费承担】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买方需支付的税费项目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需支付的税费项目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按以下第___方式处理:

  1、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2、买卖双方同意由___方缴纳。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易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同意直接支付房款的,双方约定由买方直接存入卖方的银行帐号。卖方户名: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约定第三方监管的,监管方式为第___种:

  1、由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进行监管。户名: 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

  2、由代理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号进行监管。户名: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

  3、由买卖双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户名: 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

  资金监管协议由买卖双方及监管方另行签订。

  第十条 【付款方式】

  买方按下列第___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1、非银行抵押付款

  买方须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地产过户回执的当日支付人民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买方须于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的.当日支付人民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2、银行抵押付款

  (1)买方须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地产过户回执的当日支付人民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2)买卖双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向银行或者银行指定贷款服务机构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或者银行指定贷款服务机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银行承诺发放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买方应在支付首期房款时一并补足其差额。该款项买方应支付至第九条买卖双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买方逾期付款超过___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煤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十三条 【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1、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卖方延迟交房超过___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退还买方交付房款并按该房地产总价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车辆保管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收件回执由___方持有。该房地产证由___方领取。该房地产证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交给买方。

  第十六条 【其他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二部分 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代理服务内容】

  代理方提供如下服务:

  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促使买卖双方成交,并根据卖方授意代收定金,签订认购等有关协议;

  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接受卖方售房意向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

  5、促成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接事宜;

  6、提供银行抵押贷款、赎楼事项的咨询服务;

  7、介绍或者推荐按揭银行及按揭服务机构;

  8、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付款方式等);

  9、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应缴纳的税收、费用等事项提供咨询、代为办理手续的服务;

  10、按约定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监管提供服务或者介绍监管机构;

  11、提供市场调查、广告宣传服务。

  第十八条 【预收费用约定】

  签订本合同时,代理方预收买方税费人民币: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预收卖方税费人民币: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此款按国家规定以实际缴纳税费数额结算,凭国家税务、财政出具正式票据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代理佣金收取】

  代理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收取买方代理佣金人民币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收取卖方代理佣金人民币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如买卖双方最终未能完成房地产产权过户,则此代理佣金无需退还,因代理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含亲属、近亲属、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利用代理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另行通过其他物业代理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买卖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代理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

  2、因卖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代理方可要求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并可要求卖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卖方并应承担代理方追索其过错或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因卖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卖方并应承担买方追索其过错或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3、因买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代理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并可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买方并应承担代理方追索其过错或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因买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买方并应承担卖方追索其过错或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4、因代理方过错或者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代理方应向买卖双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和佣金,并向买卖双方分别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随属附赠品】

  甲方除送固定装修外,另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者单方解除。代理方在权益不受损的情况下,不得干预买卖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合同他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日内向合同他方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 【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当事人除直接送达外,可以短信、邮件、传真、信函、公告等方式送达。

  以短信送达时,手机号码为:卖方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代理方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三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如下第___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___份,买、卖双方及代理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 代理方盖章: 买方:

  法定代表人: 经纪执业人员: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执业备案号码: 委托代理人:

  经纪资格证号: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签于______ 签于______ 签于______

买卖合同 篇6

  一、合同形式问题

  结合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合同法实际上明确规定了一种独立于口头合同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外的默示合同形式,此系合同法的新规定。法律的上述规定,是顺应交易形式的发展习惯而制定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通过默示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形,如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车、磁卡、房屋租赁合同的自动延期等。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仍需加强对该种合同形式的研究。

  二、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却不单独提出撤销权诉讼之情形,法院对其抗辩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论。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

  如果允许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因无法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而出现法院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同时,由于合同法赋予撤销权人以主张变更、撤销或合同有效的选择权且只能选择一种,若允许采取抗辩的形式,就会出现多种可能性,从而使撤销权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此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单独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另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反诉还是抗辩,都是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形式,关键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审查时,其撤销权是否存在已经消灭的情形。因此,应当允许通过抗辩的形式主张一般撤销权。

  三、债务加入问题

  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的格局。这种情形的性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审判实践引进理论上“债务加入”概念对其性质进行界定。争论问题主要有: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有观点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时应将其向法律已有规定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因此,第三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的,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不免除债务人义务的,视为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另有观点认为,由于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因此,第三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的,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债务人义务的,视为不免除债务人义务。

  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有三种观点:

  (1)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属于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不负民事责任。

  (2)目前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的形式和责任均未规定,因而不能定性为连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并列的清偿责任。

  (3)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偿还责任,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因此,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也有三种观点:

  (1)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2)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义务后,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务人偿还。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应自然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求偿。

  四、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合同解除通知与诉讼的关系,有观点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另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这一规定不完备,如果违约方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合同的效力是解除还是没有解除,法律没有规定。

  而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此时合同应处于解除状态。但如果法院判决合同不解除,则非违约方根据合同已经解除状态所采取的行动就须恢复原状。因此,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法院判决未下达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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