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9-15 08:58:17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买卖合同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买卖合同3篇

买卖合同 篇1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合同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

  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折叠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折叠手续费用

  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以下登记手续和费用作为参考,具体手续和费率等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确定。

买卖合同 篇2

  出售人(卖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共有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诚信协商,就买卖回迁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事宜达成合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安置房及配套车位情况

  1、双方买卖的回迁安置房及配套车位座落在西安市莲湖区【区】

  【小区】【幢】单元号(室)。安置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安置房编号为:,安置号为:。

  第二条卖方对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现状的声明

  1、卖方应在签约前向买方出示该安置房回迁安置房分配证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安置房买卖合同、购置发票(票据)、大修基金发票(票据)、车位买卖(租赁)合同及买卖(租赁)票据等与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相关的资料。卖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2、卖方特此告知买受人安置房、配套车位存在下列情况:

  ⑴出租状态:【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该安置房、配套车位存在出租,则卖方保证承租方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关于租赁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⑵该安置房内户口情况:【该房产内已有□、未有□户口落户】,关于户口问题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3、该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同意出售。

  第三条买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

  1、买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所告知的事项后自愿签订本合同。买方已亲自审查过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相关权属资料,了解产权信息,愿意购买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

  2、买方应在签约前向卖方出示身份证、户口簿及履约能力证明,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转让款及付款方式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安置房及配套车位转让款为(大写):

  (¥),该转让款包含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转让款、交付前已缴纳及已发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燃气管道初装费等。

  2、买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卖方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的转让款。

  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内向卖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的转账款即(¥)。

  剩余转让款作为卖方履约保证金,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成熟时配合买方办理且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内予以支付。

  若安置房买卖时允许更换新证且卖方配合买方更换新的安置房分配证明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保留。

  第五条税费承担

  该安置房产权变更【更换新证□或变更登记□】时所涉及的税费,买卖双方共同约定由【卖方缴纳□、买方缴纳□、分别负担缴纳□】。

  备注:按照相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有:

  (1)营业税及附加

  (2)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5)交易手续费。

  买方需付税费有:

  (6)印花税;

  (7)契税;

  (8)交易手续费;

  (9)房屋登记费。

  其它费用:如更换新证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交付给买方,交付同时履行如下手续:

  ⑴买卖双方共同对安置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燃气表的读数并在物业交接单上签字。

  ⑵移交安置房的门禁卡、钥匙、水电气卡等物品。

  2、安置房交付日以前的物业费、采暖费、税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信守契约。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当诚信履约,无论合同约定是否清晰明确应以有利合同目的落实的方式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补充或者变更合同非主要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变动合同约定条款,否则构成违约。

  2、一般违约。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停止违约行为,依约继续履行并支付对方违约金(例如贰万元)元;守约方亦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改正。

  3、根本违约。因卖方将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二次转让或未配合办证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致买方不能取得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丧失对安置房或配套车位的占有使用,买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例如转让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或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若守约方采取诉讼途径维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争议解决成本(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双方共同约定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

  1、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买方、卖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里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是(司法)通知、送达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联络方法;上述联络方法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依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通知及送达相关材料和信息视为通知、送达成功。(以下无正文)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交货时间: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确期限: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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