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范文合集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 篇1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下列条款,经协调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可另附清单)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和需方要求生产。
第三条 交货时间:电话或传真通知 地点:需方仓库
第四条 供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内、外包装。包装不计费,不回收。所有产品必须有需方公司的防伪标签。
第五条 运输费由供方承担。
第六条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全部投保于中国保险公司,理赔:如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如不是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失,供方不负责。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需方仓库验收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剩余款全部付清。供方全年只给需方3万元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协议纠纷解决方法:协议双方如有纠纷,应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申请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按订货计划发货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10%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 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宠物基本状况:
宠物品种:______,颜色: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_______,体重:_____。 于20xx 年 月 日,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双方自愿的原则,购买了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哈士奇(以下简称合同犬只)。
其合同犬只的价格、性别、健康状况等方面,经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其条款 如下:
1.合同犬只类型为:_______,年龄:__个月。
2.数量:1只。
3.首次驱虫:__月__日,驱虫药物:________;首次疫苗:__月__日,疫苗种类:____
4.买卖条件:
①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中文大写)。 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合同犬只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③甲方承诺关心爱护并且科学饲养该合同犬只。
④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哈士奇,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索赔条件:
①从甲方接走合同犬只之日算起,在甲方饲养方面无失责的情况下,若15天内发现该合同犬只患有细小、犬瘟病 ,乙方应负责支付该合同犬只的全部医疗费用。
②该合同犬只若因本条款4-④所述病症死亡,则由乙方赔付购方全额购买金额(即元整)。
③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所述宠物的责任。
⑤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支付该宠物出售价格 50%的违约金,即乙方只须返还购买金额的50%。
6.诉讼: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执的,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功,以至于必须要诉至法院的,双方确定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诉讼引起的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望双方友好的进行此次交易。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 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3
买受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砂石料概况
1.1 砂石料名称 :(应填写砂石料全称)
1.2 砂石料规格 :(应填写详细的规格,不可简化)
1.3 砂石料产地 :(应填写详细的产地,不可简化)
第二条 砂石料数量
2.1本合同标的物数量及交货时间按照(2.2或2.3)款的规定执行。
2.2甲方定量购买乙方的砂石料,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见下表:
2.3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计划向甲方销售砂石料,乙方保证在甲方向其提交购买计划的 日内交货。
2.4双方结算时如实际数量与2.2款规定的数量或甲方提交的计划的数量不一致时,按实际的数量结算。
第三条 合同价款
砂石料单价:(根据不同规格写单价,写明是综合单价还是单一单价,如果是综合单价,就应包括砂石料费、砂石料的装、卸、运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并应说明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因国家政策及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如果是单一费用,就指砂石料费。涉及体积和重量的换算,请参见国际换算表)
第四条 付款
4.1甲乙双方在每月的日前核对砂石料的数量、计算出当期的价款,并加盖
有效印鉴或签字确认。
4.2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4.3付款时间约定如下: 。
4.4 在甲方支付价款时乙方应同时提供有效发票并自行完税,否则甲方有权在其结算款中扣除比对应税率高2%的货款,用于购买税票。
4.5乙方应委托一人专门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应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开户名称与乙方名称相同的银行账号。
第五条 砂石料质量(技术)标准
5.1 质量标准为: (详细填写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可省略或简化,包括块石和毛石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
5.2 主要技术指标为:(包括块石和毛石的技术指标、粒径大小等)
第六条 砂石料交付和运输
5.1本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按(5.2或5.3)款的规定执行。
5.2本合同由乙方负责送货时,交货地点为 (一般为甲方的工地,须写明具体地名)。 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乙方的运送人员应听从甲方合理的安排和指挥,甲方也应及时验收。
货物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货物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运输工具及有关人员在运输途中(包括返程)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5.3本合同的标的物由甲方自提时,交货地点为:(一般为乙方的仓库,须写明具体地名)。
乙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准备好货物,并安排好装车(船)的设备和人员。
第七条 砂石料验收
7.1在乙方将货物运抵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在甲方提货时,甲方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包括对货物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验收。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为 。
7.2 对质量的验收方式为:(选择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
7.3在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时,对货物凭目测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日内书面提出,乙方对此有异议的,可申请(如某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如经检测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7.4对货物数量的验收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建议现场单车收方,并一车一单开具收据)。
第八条 双方义务
8.1 甲方的义务
8.1.1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砂石料价款。
8.1.2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接收砂石料,并及时进行验收。
8.1.3 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砂石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和卸料;进行验收后,按照一车一单制给运料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不得不开和延开。
8.1.4 其它:(如无内容,在空白处划上线) 。
8.2 乙方的义务
8.2.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砂石料。
8.2.2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砂石料。
8.2.3 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砂石料运至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
8.2.4 确保足够的供料能力,每天砂石料供应量不得低于 ,每月 号之前提供上月供应砂石料的发票。
8.2.5 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
8.2.6 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 日内按甲方要求承担砂石料的更换或退货义务。
8.2.7若因业主计量支付原因造成货款不能及时支付,乙方予以理解。
8.2.8 其它:(如无内容,在空白处划上线)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否则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1.2不能及时提供场内通道、现场空地,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误工费。
9.2 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标的物,应按(建议按x元/吨)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损失。
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是否需要乙方
继续履行。
9.2.2未按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标的物,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3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在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提前交货,甲方有权拒收。
9.2.4 未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 甲方变更所需砂石料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10.2甲方如因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如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等),甲方可解除合同,但应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砂石料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4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写明不可抗力的具体事件) 。
11.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2.2 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出卖方(甲方): (公章) 买受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月
日开户银行:帐 号: 年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规范
从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来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形式,与一般买卖合同的确定方式相同。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对此,结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来看,出卖人也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确定规范
依《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则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起转移,在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时转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由双方自行协商。第三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即取得其所有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第五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无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推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付清全部价款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结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
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则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
3.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
(三)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规范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卖人难免有收不回买卖合同价款的可能,而且因买受人的不同,这种风险的出现几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买受人的这种违约的危险,出卖人会想尽办法加以避免,其中,约定期限利益的丧失条款或者合同解除条款,则是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的特殊形式。
1.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适用规范。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款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将丧失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期限利益条款是为了保障出卖人能够收回全部价款而设的防范措施性质的条款,也是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但该种措施如果被出卖人滥用,则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均加以一定的限制。
2.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出卖人请求提前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队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需要指出,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利益更为有利,则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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