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买卖合同1
北京房价向来很高,二手房市场逐渐成为买房人的选择。下文是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欢迎参考。篇(一):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信息描述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该房屋用途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所有权人为** .
二、房产权属转移时,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二。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该房产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此价格包括:房价款□ 公共维修基金□ 室内不可移动之装修□ 空调□及其它 .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认可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 现金支付
1)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乙方预先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该定金待过户当日,自动转为购房款;
2)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6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甲方在缴清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房屋交付前各项费用后,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10%人民币**元整支付给甲方 .
2、 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日内,另外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连同先前支付的定金一并作为首付款。乙方应将该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成交价格减去银行实际贷款额)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暂存丙方指定帐户,待房屋产权过户当日,划入甲方帐户□;2、乙方将首付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3、暂存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内,由银行监管该部分资金,待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完毕日内,连同贷款额一并支付给甲方。此业务必须由甲乙双方与丙方另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3)在银行批贷手续完成时,甲乙双方必须配合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丙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协助甲方办理剩余房款的收付事宜,乙方的银行贷款额会由银行内部自动转入甲方所开帐户。
三、关于税费
1、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乙双方自行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费,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进行相关税费的确认及计算工作。税费分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见附件一;
2、甲乙双方所交税费可由丙方代为缴纳,相关部门所开具的完税凭证、行政事业性收据、工本费发票等单据,待代理事项完成后,由丙方交付给付费的一方。
第三条 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因甲乙双方基于丙方的媒介服务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报酬,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按附件一约定的数额和比例,由方向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及代办过户费。
第四条 权属过户委托事项及相关费用
一、甲乙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所有证件资料准备齐全,由丙方提供权属过户代理服务,权属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的缴纳以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内容中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按约定内容缴纳。未做出约定的,以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如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由丙方提供合作银行及贷款服务,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支付费用的种类和金额见附件一。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并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二、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该房产交付前,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产交付并签订《物业交接单》后,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产交付时,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缴费凭证。
四、如该房产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五、甲方交付该房产的装修、设备状况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关于买卖合同2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20xx年xx月xx日购买了村村民的回迁楼
房一套(该房产未抽号分房),甲方自愿将该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产相关状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将甲方与原卖方签订的卖房协议等原件交付给乙方。
二、卖方的房产是村拆迁协议分得房产中的三楼以下房产,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
三、双方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在合同签订、收到甲方与原卖方xx签订的.卖房协议等原件时,一次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交付等手续,双方均不得反悔,如反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3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4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买卖标的和数量: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名 称 ( ) 规格或型号( )。
二、单价和货款总额: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 )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为( )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承担:双方确定的交货地点为: ( )运输方式( ) 运费由乙方承担,不计算入本合同的货物单价中。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 ) 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七、损失风险: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货物所有权:在乙方如数、及时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九、货款结算和支付:支付方式为:( )
十、知识产权: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5
合同编号:LA20 011-15
购货方:李
供货方: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
兹购方向供方采购家居材料产品,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仪:
一、产品清单
应付总金额(RMB):柒拾玖万零伍佰元整(¥790500.00)1、付款方式:2、包装要求:3、到货日期:4、到货地点:5、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6、计算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货到付清余款。本合同报价有效期为30天。收款帐号:62266204户名:谢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二、双方约定事项
1、供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购方提供上述产品,不耽误购方的采购计划。
2、购方收到货物的24小时内必须将货物检验完毕,并和供方随货出库单核对,如发现诸如水渍、外包装毁坏等可能导致产品受损的情况,应于收到货物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方,在此期限内购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供方将视同购方收妥货物。
三、产品质量承诺
自购方收到产品起算,只要是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供方承诺,一个月内包换,三年保修,终身维修,终身提供技术支持。
四、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方式
1.产品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请求调解。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供货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六、合同生效及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合同生效时限,以双方中的一方最终签订日期为准,产品服务期起始同日计算。在购方购买的产品服务期或保修期结束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购货方:
供货方:家具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6
卖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用途为:
登记建筑面积为:
套内建筑面积为: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地产于 年 月竣工。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六条 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元)。买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上述定金交由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机构监管。买方将定金存入监管帐号,即视为卖方收讫。
第七条 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首期款中预留人民币: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分(小写: 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为下列第 种。
1、交由居间方托管;
第八条 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
买方需付税费:(9)印花税;(10)契税;(11)登记费;(12)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3)《房地产证》贴花。
其他费用:(14)权籍调查费;(15)公证费;(16)评估费;(17)律师费;(18)保险费;(19)抵押服务费;(20)赎楼费、交房前提前赎楼的短期利息;(21)其他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
买方支付或代卖方支付上述 项。
卖方支付或代买方支付上述 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按以下第 方式处理:
1、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2、买卖双方同意由 方缴纳。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易资金监管
买方所支付款项,除有特别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监管:
1、由买卖双方指定的 银行进行监管。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由居间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号进行监管。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十条 付款方式
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元):
1、一次性付款
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房款支付至第九条买卖双方指定的账户。
2、买方向银行抵押付款
(1)买方须于 年 月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人民币: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至第九条买卖双方指定的账户。
(2)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
关于买卖合同7
设备转让方:____________(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设备接收方:__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因甲方设备多余,现转让台给乙方,工作小时,出厂编号为,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情况下预付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于年____月____日将货提走。
(2)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机;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备注:
(3)如该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合格证、购机发票或者进口报关单丢失,需在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开据证明:证明该设备属甲方所有。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5)甲方若购机时在XX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XX要追缴任何责任和尾款补清由甲方负责,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机设备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7)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9)如该设备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制经营,需所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10)甲方____________收款帐号: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转款帐号:____________甲方姓名: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8
供方: 编 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品种、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合同金额:
1、总购货金额为:人民币 5868600 元,伍佰捌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含产品金额、包装、装卸、运输、税费等全部费用。
2、最终合同金额以需方实际交付的货物总量结算。
三、付款方式及结算:
供方收到需方交付的每笔货物及相关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付货款。
四、交货、包装及验收:
1、交货地点:供方指定仓库。
2、包装:供方应将产品按照产品特性采用新包装,并标明出货日期,保证产品不被水浸泡、不被污染等。 3、验收:需方收货前就产品的数量及重量进行清点,对于产品的颜色、质量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颜色、质量等不符合约定,需方有权拒绝收货,需方应在三日内进行调换。
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对皮鞋的相关质量标准、需方提供的样品标准。 六、需方权利义务:
1、及时向供方下订单,说明所需的皮鞋种类、货号、数量等。 2、按照约定及时接货,如出现数量、质量等问题及时与供方沟通。
七、供方权利义务:
1、按照需方订单要求,按时按质足额提供产品。
2、保证产品本身质量,如发生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给予调换、补货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八、违约责任:
1、如供方每迟延交货一天,应按当笔货款的2%按日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减。
2、如因皮鞋质量存在问题,供货方应立即予以调换、补货等,并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包括运输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每次供货可以传真等书面方式下订单,传真件视为原件,每个订 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体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 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9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 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私人 □公务车 □出租车 □租赁车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 □支票 □汇票 □旧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受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地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xx年9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合同,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领取。
关于买卖合同10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约定以上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交付房款同时甲方必须将现有的一切购房及配套手续一交并给乙方,乙方保证在入住后所发生的物业费、水电费、闭路电视使用费、网费、房屋修缮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协助办理。所需过户费用及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签定后不得后悔。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协商再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印):
乙方(签印):
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11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刘艳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俞朱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售自有的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旧挖机出厂编号,经乙方负责人(俞朱官)现场看机后,以协定价格人民币小写: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购买此挖掘机。乙方先支付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支付完毕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该挖掘机的修复保险理赔事宜,并将保险理赔全额支付给乙方。该挖掘机保险理赔事宜结束后,乙方将剩余叁拾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代付银行贷款)。
二、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该挖机所有合法正当手续,
(1)、原购机发票: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440322
( 2) 、产品合格证:1份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单编号:PDAA201250010000123884
(4)、甲方保证此挖机在出售前的债务与乙方没有任何关联,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如该挖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自己的施工场地上协助乙方将该挖机安全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车上,乙方在一次性付清协定价后(收款以收款收据为准),取得该挖机所有权,(由甲方自动转给乙方) 。
四、待完成保险理赔交付银行按揭贷款后,甲方将该机所有相关票据原件交给乙方,如因甲方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乙方机械不能正常使用或出售,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担保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甲方银行收款帐号:
乙方银行转款帐号:
关于买卖合同12
卖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乙方愿购买甲方所拥有的报废车辆,车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甲方必须保证该报废车辆无任何债权、经济纠纷,如有甲方负全部责任。
二、乙方接车时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车款为。乙方接车付款后,该车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三、该车属于报废车辆,双方成交后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变更协议,不得违约。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3
供方:
需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 致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 标的、数量、价款: 消防器材供应 该合同单价为货到需方施工工地后结算价格,含材料、运输、上、下车费、包装、税等全部费用。 该合同数量为计划数量,双方按实际收货数量结算为准。
二、质量标准:
1、严格按需方要求规格、型号生产供应,质量符合国家现行GB14561-20、GB3445-93等质量要求及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并负责其产品通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产品质量等级为优等品。
2、供方送货时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准用证等全套软件资料,作为质量检测依据之一。供方负责其产品通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三、损耗 损耗由供方承担。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到达费用负担:
1、 交货地点: 需方委托收货人:
2、运输方式及到达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运到需方指定的施工场地,运费、上下车费由供方承担。
五、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供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运输。
六、产品的交货期限: 供方必须保证产品供货日期及质量,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供货,供方严格按需方通知分批送货。
七、货款结算方式:不付预付款,全部货到需方工地初验合格七个工作日付给实际总货款的70%,整体工程竣工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经需方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再付25%,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经需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结清质保金。
八、验收方法:
1、供方送货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准用证等全套软件资料。
2、货到工地,供需双方按约定质量标准和要求共同初验,若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赔偿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3、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验收。
4、需方工地验收代表:赵xx、任x
5、验收或使用后发生质量纠纷,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鉴定,按鉴定结果处理。
九、质保
1、质保期:自整体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后需方在最终验收合格的文件上签字次日起________年时间。在质保期内,若因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由供方自费拆除并安装优级产品,并承担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质保金额和支付办法:按合同总价的5%作质保金,质保期满经需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____日内付清质保金。
3、质保金不计利息,供方赔偿义务不受质保金额的限制。
十、违约责任
1、 供需双方未履行以上条款,均视为违约。
2、供方不能交货,按总货款的5%偿付需方违约金,并退还已收需方货款本息。
3、供方逾期交货的,按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二向需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所受损失费用。
4、若供方所交产品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供方自费调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因此造成的逾期按逾期交货处理,供方不更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5、需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退货总货款5%的违约金,但供方收取的货款本息应在____日内返还需方。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供方二份,需方四份,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保修期满结清合同价款后自然终止。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为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 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需 方
单位地址:
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________年____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14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买卖合同15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汽车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货时间、方式、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约定事项
1.买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卖方代运,以卖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买方办理托收承付。
3.卖方为买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卖方除向买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________元/辆。
4.产品质量:按卖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卖方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5.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六、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买方付违约金________元/辆。买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________%向卖方付违约金________元/辆,并付________%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一方因故要求变更合同,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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