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

时间:2024-11-03 18:26:2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商品买卖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商品买卖合同

  商品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下称甲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身份证:________

  乙方已购买甲方开发的(以下简称为商品房),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号,且办理了房源网签合同,网签合同编号为:________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此房价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首期款:(人民币)________元。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________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买卖合同 篇2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雁滩家园D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9号楼_层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为 34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 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元,暂定总房款为¥ 元,(大写:_佰 拾_ 万_ 仟 _佰 _拾_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 ,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_ 种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4、主体封顶后, 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8%;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条 交房时间

  1、房屋的交付:出卖人收到首付款之日起30个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房屋。

  2、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30%购房款之日起90日内,开工建设#楼。

  2、出卖人取得团购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立即和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

  3、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出卖人保证在交房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等问题。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保修

  1、出卖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得将本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

  2、出卖人根据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建筑质量及安全责任。

  3、房屋交付后,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履行房屋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不得进行有损房屋结构及使用安全的改建或装修工程,买受人装修方案应遵守《物权法》、《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雁滩家园D区9#楼,出卖人迟延开工超过一天,每日应按支付购房款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个月未建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三个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出卖人不按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产权登记的,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延期交房超过30天,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三个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买受人延迟付款超过30天,每逾期1日, 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出卖人按欠款总额的‰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保证

  为切实保证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保证人同意为出卖人的各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管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保证人执壹份,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买卖合同 篇3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产品名称中晚稻(两优)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质量、重量的检验方法:

  1、质量标准:以甲方稻谷存放仓库内存实物为准,乙方验货认可,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2、重量检验方法:以货物入库计量衡器计量为准,货物入库时乙方已经确认数量,并对数量不持异议。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期限:

  1、交货地点:甲方稻谷所在仓库(公司号库)。存放在乙方仓库内,货物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货物做任何形式的变动,乙方支付货款后(预付款除外),甲方按照乙方支付货款数量开具对等价值货物的出库单,乙方按照开具的出库单数量转移该部分货物的.所有权。

  2、交货方式:仓口的交货,甲方不承担交货过程所产生的费用。

  3、提货期限:_年_ 月_日至_年_ 月_日。按照乙方支付货款金额,甲方分批次安排出库。

  第四条包装:散装。

  第五条损耗及计算方法:甲方不承担损耗。

  第六条货款支付及票据结算:

  1、先款后货。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预付款_万元,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预付款充抵最后一笔货款。在_年_ 月_日前支付总货款的50%,在月日前支付总货款的80%,在月日前支付总货款的100%。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且双方签订书面结算协议后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未变更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延期或部分履行的书面证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5日,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进行协商。如60日内甲乙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产地数量(吨)单价(元/吨)金额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预付款和货款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的倍计算向甲方支付利息。乙方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货款达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自行处理货物,乙方已交付的全部预付款及货款不予退还,甲方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照甲方指示擅自出库及侵犯甲方的货物所有权,视同乙方为欺诈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双倍赔偿。

  3、在月日至月日前支付货款销售价格在基础聚格上另行增加元/吨,月日至月日支付货款在基础聚格上另行增加元/吨。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若以传真件签署,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传真件有效,乙方有义务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正本在传真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甲方。

  第十二条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条款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整体: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买卖合同 篇4

  合同号:

  出卖方:

  买受方:

  为确保买受方工期顺利完成,维护双方共同的合法利益,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受方承建河北省霸州市皇冠海鲜酒楼--日本屋建造工程,出卖方须按照以下约定向买受方提供该工程商品混凝土。

  二、出卖方提供的产品名称,型号,价格,必须符合以下约定。

  1、商品混凝土级配为c30。

  2、水泥为早强硅酸盐。

  3、掺加早强外加剂、抗冻外加剂。

  4、混凝土供应尽可能为当天上午9时左右运输到施工现场,并配置泵送车。

  5、混凝土试块由买受方指定车次,出卖方制作,买受方养护并按规定送测试中心试压。

  6、以上1——5条组成为合同单价。

  7、合同单价为:375、00元/m3(含税费)。

  三、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和异议期限;按国家质量技术要求及国家标注执行,异议期为工程结束45天。

  四、砼量计算方法及合理损耗:按出卖方发货单计算用量,买受方有权不定车次跟车抽检作为结算依据。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供货结束后次日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

  (1)出卖方确保质量并及时供货,如违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违约金。

  (2)买受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如违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违约金;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八、为确保出卖方及时供货,1由买受方提前一天通知供砼数量、部位及等级。2指派专人验收及卸料。3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及车辆安全。

  九、每月22日结算当月砼发生量,并委托签字认可。

  十、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交易完全结束后自动解除。

  十一、其他商定事项: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

  商品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房屋地址:_________

  房屋面积总面积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主房面积_________㎡车库面积_________㎡配房面积_________㎡阁楼面积_________㎡,房屋结构_________,产权_________年,房屋用途_________,购房合同编号 。

  第二条 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大写):_________元整。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大写)_________元整由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月供人民币¥_________万(大写)_________元整。房屋如能办理更名手续乙方应在更名办理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甲方积极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本合同签订履行后甲方不再支付与本房有关系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税费承担

  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办一手房房产证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房款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及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万元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甲方于房产证可办理后积极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甲方应在物业通知领钥匙_________日内向乙方腾空房屋并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手续及交房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万元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万元整。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支付乙方__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为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造成甲方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甲方相应损失计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大写) 元整。

  乙方如未能按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权证交易手续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索赔损失。

  本房如因天灾等一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赔偿互不追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品买卖合同 篇6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

  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

  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乏力,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出现,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这类商品房的买房者与卖房者的利益,就成为一个直接关乎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必然导致退房退款,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所收房款用于房屋开发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还出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买房者关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来买

  者与卖者都将遭受巨大损失。那么,国家如果调整法律、确认此类合同有效又会失去什么呢?国家要求集体土地必须征用后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设,这一前提是国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如果补偿费高于出让金,则国家就会遭受损失,如此一来国家就要“赔钱”;如果补偿费低于出让金,则意味着国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也就是农民处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农民就遭受了“盘剥”。也就是说,补偿费无论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据。而如果确认合同有效,开发商品房使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会有“赔钱”或是“盘剥”的出现,国家只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就可以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障碍主要是无法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办理权属证书,而这完全是由于国家法律政策造成,对国家而言轻而易举毫无损失,对房屋的买卖者则是利益巨大。这也就是为什么此类合同在国家法律上存在障碍,而实践中有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

  从法律演变的历史原因看,国家之所以调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现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对新兴土地市场的过度冲击,改变耕地大量闲置、用地结构失衡的恶性局面。但是,“社会现象日新月异,立法者有非万能,苟发生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当性’”。经济的发展,现实的需要,都要求国家调整立法政策,对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阳、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几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园里那样开放;但法律从来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国家、财产经历了最多种多样的形态。”如果一味地因循守旧固守现有法律不变,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最后还有一个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其逻辑的必然结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实上的失控已使数量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类合同中来,退房退款必将极大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硬性取缔,不如调整政策而疏导之,毕竟国家的政策要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归依。

  综上,基于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利益衡量,笔者认为,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在现阶段更为可取。

  五、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

  基于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可以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策略来对待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待遇。这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体法律与《宪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从财产权的性质看,无论是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都是土地这种特殊财产的财产所有人,它们在私法上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所有权具体权能的内容应是无差异的,即都应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虽然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对土地的用途应从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确保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内容相同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此时的制度设计可以传统的地上权制度为蓝本。

  第二,贯彻两权分离,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要坚持和维护国家就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不动摇,确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源在市场上合理流动。在这一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土地用途管理和国家总体规划入手,保护耕地、节约耕地,通过集体存量用地的流转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减少闲置土地数量。目前,广东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土地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从而在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外全新生成一个区域性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在我国集体土地管理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被称为土地管理“二次创业”。为有力支持这一改革,广东省在坚持占补平衡、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登记调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及建立以农村土地交易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农民的资产”正式进入可经营范围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三,以上两点主要是对今后立法提出的一点建议,但立法的修订总是需要一个周期,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修订前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这也是我们司法实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根据上述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处理意见,仅供参考,即确认此类合同有效,但赋予购房者以选择权。这里的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维持使用房屋的现状,如果购房者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则可以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并待国家政策调整后再作出进一步处理。

  下面进一步阐述一下笔者提出上述建议的理由。

  1、解除合同。虽然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实践中的现状,比如产权证照办理不能,对购房者权利的保护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权利处于一种不能完全行使的状态,因此,应当设立一种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示公平。同时,由于目前经济的持续发展,商品房市场的走势良好,房价不断攀升,而这种房屋的购买者又往往住房条件差、急需购房。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实是由购房者自己选择,是否让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这种当事人自愿放弃利益的行为法律自然没有必要强行干预。在这种房价持续上涨的状况下,也不宜赋予开发商以解除权,因为那样一来,对开发商有利而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助长开发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况下,所退房款应当只是房屋价款的本金,而不应当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购房者未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则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购房者交纳购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目前体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可能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上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转让等方面,但这是一个需要协调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对立法方面的建议了。

  商品买卖合同 篇7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方订购以下产品型号配置:_____________

  二、质量: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货,由卖方送至内蒙古额济纳旗买方工地,卖方派去现场的只是系统调试工作人员,买方必须配合人员卸货搬运至指定教室,当场交货。

  四、验收

  货物到达后,由卖方完成对的货物安装调试,由买方对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由买方验收合格并运走后,卖方不承担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

  五、货款支付

  买方首交订货款(即人民币:____元)。货到指定地点后买方查验后付货款(即人民币:______元),安装完毕,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余额货款(即人民币:_____元)。

  六、售后服务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_____年内免费保修,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如是硬件本身的故障,免费上门服务;如是操作系统崩溃或受病毒、木马攻击及人为损坏方面的'问题,需上门服务,卖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送修免费。

  七、违约责任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如拒收货物对卖方造成损失,卖方有权追索。买方逾期付款,买方每日偿付卖方欠款总额_____‰的月利率滞纳金;卖方交货当时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追索。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受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与买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购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买方:___________(签章)卖方: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xxx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开户行:xxx账号:xxx

  开户名:xxx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xxx

  商品买卖合同 篇8

  买方:______ 卖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状况,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____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____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纠纷。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买卖合同 篇9

  甲方:__有限公司

  乙方:

  __年__月__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房,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甲乙双方于__年__月__日对购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沟通和评估,并对解除购房合同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经双方协商同意,购房合同于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

  2、甲方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人民币__元整,该款项必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全部退清。

  3、乙方配合甲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备案事宜,该项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依据购房合同提出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请求。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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