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社保承诺书

时间:2021-09-23 17:02:42 承诺书 我要投稿

放弃社保承诺书汇编六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承诺书会更加事半功倍。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承诺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放弃社保承诺书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放弃社保承诺书汇编六篇

放弃社保承诺书 篇1

  本人在此承诺:

  一: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起诉或其他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放弃社保承诺书 篇2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本人于 年 月 日入职贵公司,职位是 。本人入职时,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本人已经购买社保,故请贵公司不在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本人在此承诺:因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本人并承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作任何经济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放弃社保承诺书 篇3

  甲方:xxxx公司

  乙方:xxx(员工姓名)

  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列出险种),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今后也不会向甲方提出此方面的要求。

  特立此协议,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签章)

  乙方:xxx(签章)

  20xx年x月x日

放弃社保承诺书 篇4

xx流有限公司:

  兹有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拟主动为我购买社会保险,因我已自行按个体人员购买了社会保险,特此申请公司不再为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缴费手续,我也未提交相关个人资料,现作如下承诺:

  在我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也不会通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实施对公司不利的行为。

  员工:

  按 指 印

  年 月 日

放弃社保承诺书 篇5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招工难的现象,但同时工人对自己的工作条件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在增大,但这些情况不能通过逃避法定义务来减少,否则只会因小失大。

  20xx年10月,张某到一家有限公司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该公司要求张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载明:张某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张某。

  张某本也不想交社保,作为一个外地打工者,社会保险交不交也无所谓,交了以后自己回老家工作了,又要转,麻烦,并且还要从工资里再扣几百块钱交社保,不如不交,拿到钱寄回老家才最实在,于是签字确认了。

  之后,双方因工资调整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打算从公司离职。公司认为,张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无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于是,那份承诺书被提上了桌面,公司说是张某自己不愿意交,张某说是公司一开始就写好的,让签字的,是公司不给交,各执一词。

  其实,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作为劳动者他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

  因此,用人单位不要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对工作中产生的伤亡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因为这类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不会因签订这些条款而无效。

放弃社保承诺书 篇6

  人民法院报讯,20xx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外省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成都某知名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中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数额即1400元/月为计算标准,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及风险性项目收入等,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法院认为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律师说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现实中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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