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

时间:2021-05-15 09:23:45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推荐】工作方案范文集锦5篇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我们应该怎么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作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工作方案范文集锦5篇

工作方案 篇1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抓紧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第一政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支(大)队长、政治委员,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组成。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由公安消防支(大)队主官担任。

  同时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队伍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健全与各专业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政府统一指挥下,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临机处置权,调动各专业队伍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将矿山、医疗、安监、民政、交通运输、地震、环保、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各地应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应急设备制造企业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各地要在全面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队伍建设:

  一是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等加入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二是森林消防队伍。县(市、区)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森工企业要组织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准专业消防队伍。配备森林扑火装备,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三是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要以气象部门专业人员为基础。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负责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大风、强降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是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灾应急知识宣传,及时报告隐患和灾情等信息,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六是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七是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八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检验检疫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具体承担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三)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加强知识培训。街道、乡镇要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就近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做好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

  二、保障基层应急队伍建设顺利推进二、加强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确定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并加强指导,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安监、气象、地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制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加强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统筹规划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征用、紧急配送体系,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和应急处置等费用由地方政府予以保障,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四)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工作方案 篇2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农业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质量和战斗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以推广农业实用技术为主题的农业服务,实现全镇粮食总产稳中有升,农民收入较快增长,产业发展有所突破,农民增收比上半年增长9%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提高2个百分点。

  二、农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1、全面推广种植优质、高产杂交良种、全镇良种种植覆盖率达95%以上,同时抓引进试种新品种(组合),在早、中、晚稻中抓好品种的筛选、示范种植,为大面积推广优良品种提供基础条件。

  2、认真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按照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要求,搞好土壤样品的布点及采集。,通过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推广实施,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学用肥、合理用肥水平。

  3、全力推进病虫害综合防治工作,做好病虫情报进村入户工作,尽力满足农户对病虫防治方面的技术需求。

  4、开展点面结合的大田巡回检查指导,把定点系统观察与大田巡田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各项技术难题。

  5、大力推行“猪—沼—果(茶、菜)生态农业模式,积极发展山地茶、果种植。

  6、抓好一个甜叶菊试种基地,为今后发展探索经验。

  7、抓好冬种绿肥、油菜等作物生产,尤其是探索一季中稻—一季油菜种植模式,努力提高农业种植效益。

  8、大力推行农产品无公害生产技术,积极引进推广安全高效的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应用技术,从源头上抓好食品安全生产。

  9、确保农机补贴落到实处努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为确保农业服务内容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成立镇农业服务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镇农业各站所为领导小组成员。

  2、成立技术指导小组。由农技、畜牧、水产、茶果、农机等技术部门组成,技术小组要制订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导措施,抓好应用技术的推广作用。

  3、完善推广主体。把各项服务内容落实到各相关站所

  4、完善推广实体。把技术与物质相结合,形成推广实体。发挥好东东超市农资配送中心及种子农药化肥经营店的推广作用。

  5、抓好技术培训,搞好技术指导。为保证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科技的贡献作用,技术指导小组要根据不同时期,采用不同形式办好各项技术培训班,同时针对不同的阶段,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深入田间、农户搞好技术指导,全面提高农民的科学种田水平。

工作方案 篇3

  一、战役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清当前文化系统内部及文化市场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深入排查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有效遏制亡人火灾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不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主动协调和协助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全市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按照上级要求,为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的领导,保证“清剿火患”战役取得成效,市文广体局成立了“清剿火患”战役领导小组。

  三、清剿范围

  重点清剿范围主要包括:

  1.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等;

  3.重点文物保护防火单位;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体活动。

  四、清剿内容

  全面检查各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各单位(场所)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健全场所的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一旦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置。

  2.各单位(场所)对安全生产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要进行全面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消防疏散通道和标志必须畅通和醒目,在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对场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保证用电安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各单位(场所)的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会扑救初起的火灾,切实提高本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3.各单位(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制度。特别是在开放、营业期间必须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关门或反锁门窗,歌舞娱乐场所和“网吧”不得在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同时保证提供的食品饮料及消费环境的安全与卫生,重点文物保护防火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切实履行值班制度。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清剿火患”战役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时限、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并成立领导机构,及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清剿火患阶段

  (1)建立排查底册。针对清剿范围和重点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梳理、细致摸排,建立数据全面、详实的排查对象底册,交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和备案。

  (2)建立网格、全面排查。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实行逐级负责制,对管辖范围内的行业单位、场所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不留一个单位和场所。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分清类别,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对不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整改期满要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处理,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3.总结验收阶段

  全面总结“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市清剿火患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管理和联动执法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组织各单位(场所)的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和特发事件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各单位(场所)负责人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消防安全的思想认识,自觉履行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新闻媒体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加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的消防违法违章案例。

  2.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局“清剿火患”战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单位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的督查,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要加大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要把排查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日常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要重点检查节假日期间图书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网吧、歌舞娱乐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文体活动、群众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举措,确保万无一失。各单位(场所)要加强值班管理,保证信息联系畅通,发现重大案件必须及时报告。

  3.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要以“清剿火患”战役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与监督。积极利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

工作方案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以下统称“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市级审查、分级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初审,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和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申明联系方式,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煤炭经营

  第二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煤炭代理配送。

  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罚则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审批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工作方案 篇5

  根据××年度学院工作重点的相关要求,细化任务,明确目标,制订措施,确保《20××年工作要点》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推动学院20××年工作再上新台阶。20××年围绕“规范、提高”的学院工作主题,财务工作以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审计和监督力度;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收费的管理,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财务资金安全为本年度财务工作的重点。结合学院及财务××年度的工作重点,××年度财务工作的计划安排如下: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审计和监督力度。对现有《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招待费报销暂行规定》、《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会务、劳务费管理规定》等学院财务制度,根据××预算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管理层分工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达到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的目的。此工作根据学院制度汇编工作的要求,在其规定时间完成。

  2、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是应对集团、工商税务及银行等各方需要而进行,主要有三部分:

  一、学院、德龙及后勤工商税务(集团)审计;

  二、华夏、浦发银行所需的学院及德龙××年度审计报告;

  三、信合所需的学院××-××年度三年的审计报告。此项工作在××年3月中旬前完成。

  3、根据集团对继续教育学院的定位,财务处对其××年底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其相关项目的盈利能力进行测算,为领导对继续教育学院下一步工作的运行机制提供相关参考依据,同时做好继续教育学院各项目收款及独立核算工作。

  4、20××年4-6月学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及学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由于是两项工作且收费标准的核定直接影响到学院利益,所以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进行统筹安排。

  5、20××年6-7月根据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要求,向省财政局申报购买收费票据及相关收费凭证,为××年收费工作做好准备。

  6、根据本科专业合格评估的条件和学院预算的原则,核定本期固定资产预算额度。

  7、根据××年预算实施细则的要求,本期预算的结算工作分为三期:××年3月、6月两次中期结算;××年8月31日终期结算。预算中期(终期)结算必须核对各部门的预算使用情况,结合上一期预算结算报告工作中的不足,对本报告期间内的费用进行全面清理,更加详细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分析和修订。预算的终期结算对××预算进行全面清理,在预算期截止日前对各部门提前预警,8月初通告各部门预算使用情况,并提醒其将本预算期间已发生尚未支出的费用及时报销列支,避免预算跨期问题的出现。

  8、20××年8-9月××-××学年各项费用的收缴工作。预算收入的实现是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和保障。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学费和住宿费收入是预算收入极为重要的来源,各项费用收缴工作将直接影响收入的实现,为了保证收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必须对收费工作进行周密的计划、安排和部署。因此应首先制订20××年学生收费方案,然后按照收费方案的计划安排进行收费工作。保收入、保增长是××年收费工作的目标,财务处与相关学院和部门一道努力实现这一目标。

  9、20××年10-12月各项费用的欠费清理及报告工作。根据本年学费及各项费用收缴情况,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欠费催收方案,完成××年度的收费工作。

  10、20××年8-9月根据董事会对制定××-10年度预算的总体精神,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拟订相关预算制定的规则及统一表格,配合相关领导圆满完成××年1-8月预算制订工作。

  11、财务日常核算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财经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审批各项收支凭证,按照集团领导、学院领导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各项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12、根据学院现有资金状况和计划的基本建设情况来看,融资工作仍是20××年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政策,努力做好20××年融资工作。

【【推荐】工作方案范文集锦5篇】相关文章:

1.【推荐】工作方案范文集锦五篇

2.【推荐】工作方案范文集锦十篇

3.【推荐】工作方案模板集锦五篇

4.【推荐】工作方案模板集锦九篇

5.【推荐】工作方案模板集锦8篇

6.【推荐】工作方案范文五篇

7.【推荐】工作方案范文10篇

8.【推荐】工作方案模板集锦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