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

时间:2024-11-25 07:19:05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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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通用

  时间的脚步是无声的,它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吧!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通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通用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通用1

省政府:

  近年来,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我省积极开展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全省空置商品房总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上升的势头,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我省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领导。

  商品房严重积压,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处置积压房地产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部署,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加快处置本地区的积压房地产。省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国土、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处置我省各地积压的房地产。

  二、明确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结合国家的有关部署要求,这次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重点是消化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至今尚未出租、出售的商品住宅。具体实施中,坚持统一部署、条块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力争在20xx年上半年前使我省的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苏州、无锡、南京、南通、常州等地区空置商品房数量相对较大,对全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有直接影响,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任务措施,努力取得突破。

  三、抓紧研究制订工作计划。

  省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国土、金融等部门将根据省里的总体部署,制定全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好各阶段工作。各地要对本地区的积压房地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掌握实情,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和措施,把这一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四、抓好空置商品住宅转化工作。

  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教职学员公寓、外来人员公寓和政策性安置住房,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限期销售。对可转化的空置商品住宅。在地价、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符合税收照顾条件的可予以减免,已交纳有关费用的可在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冲减。

  五、落实国家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对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在20xx年12月31日前售出的空置商品住宅,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计划、财政、税务、国土、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空置商品房的界定工作。

  六、搞好空置商品住宅的配套改造。

  对于设计不够合理、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商品住宅,各地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改型、改造计划。加快补齐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对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空置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必须进行结构改造或限期返修,确保质量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使用功能符合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空置商品住宅,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购房居民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规范商品住宅交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通用2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特点及税收筹划作用分析

  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房地产企业取得收入征收的税种,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作为税收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表明,目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而房地产企业则是我国所得税的重要纳税主体,所得税也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税种。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

  企业所得税就是对纳税主体所得收入征收的税种,因此对于所得税而言,纳税与负税主体,不会出现税负转嫁的问题。

  2、所得税是以净所得作为征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乘积,并扣除减免及抵免税额,因此,所得税充分体现了按能负担。

  3、所得税的弹性较高

  企业的所得税与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收入所得有着直接的联系,所得额较高对应的税基与税率就高,反之则会降低,因此与纳税主体的经营情况有着直接关系。

  4、税额较大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时间长,资金量大,因此税基也相对较大,所得税的税金数额相比其他企业更高。

  (二)房地产企业开展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资金流量大,涉税种类多,税金数额较高,开展所得税的税负筹划,主要是通过合理的筹划,有效地减少税负支出,因而节税效果明显。

  2、有助于防范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框架和准绳,通过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漏洞,避免由于纳税风险造成房地产企业的损失。

  3、可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税务筹划是一项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强化纳税筹划管理,可以促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实务技能水平,对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应该严格基于国家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违反税法、偷税漏税等行为不仅会造成房地产企业出现税务风险,而且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声誉以及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实效性的原则

  国家或者是不同的省市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导向都是不断的调整的,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务筹划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因此在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应当注重实效性,准确地把握好各项税收政策时机。

  (三)统筹均衡的原则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该将其置于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税负中统筹考虑,不能由于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造成其他环节税负或者是整体税负的提高,应该遵循综合均衡的原则。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合理的运用各种所得税税收筹划技术

  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上,应该全面的利用各种税收筹划技术,具体运作上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技术措施:

  1、纳税时间的筹划

  对纳税时间进行筹划主要是利用好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尽可能的合法延迟纳税。纳税时间主要是基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完工,即房地产产品投入使用、竣工证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初始产权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合理的把握这些完工条件,适当延后完工时间。

  2、合理利用各种扣除项目

  有效的增加成本扣除,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来减少税基,同时在我国税法中规定,对于一些关于职工保障及福利项目可以作为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的调整企业职工的福利支出,既可以起到激励职工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增加扣除成本。

  3、准确的运用各种优惠条件

  不同地区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上都有着不同的优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区域的实际政策情况,合理的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减税效果。

  (二)针对重点环节开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科学的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应税利润主要是以会计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也就是对差异科目调整计算。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应该全面分析不同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对于税负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降低税负的会计政策。

  2、以固定资产的筹划为突破

  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就是以不动产为主要内容,因此在税务筹划上应该把固定资产筹划作为重点。综合考虑房地产企业的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年限,适当的采取加速折旧的处理方法,增加前期成本,降低利润,这对于后期资本的加速回收也非常有利。

  3、根据收入和资金的不同针对性的制定筹划方案

  在收入阶段,房地产企业就应该将收入划分为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该区别管理,同时尽可能的将征税收入时间后延。同时,在资金的管理上,重点对于闲散资金可以作为国债或者是其他权益性的投资,把闲散资金作为免税收入,而且权益性投资所得收益不必缴纳所得税,有助于降低税负。

  (三)分阶段做好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在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因此所得税的筹划也应该根据项目开发不同阶段制定筹划方案。

  1、项目开发准备阶段

  重点是全面的组织财务管理人员掌握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优惠,确定纳税申报地。同时,对项目分支机构组织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不同进行把握。

  2、项目开发阶段

  重点是合理的选择项目开发建设的筹资方式,以及确定好开发项目的竣工时间以及销售时间,确定好最佳的时间节点。

  3、项目销售阶段

  在销售方面的税收筹划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销售部门从企业内部分立,以销售公司的方式,实现企业广告、宣传等费用的摊销,降低纳税基数以及税率等级。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通用3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受经济承受能力、可供租赁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同时,随着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和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居住条件又亟需改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主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一)总体目标。至“十二五”末,逐步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制度,扩大供应覆盖面,实现供需平衡,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力度,切实承担起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责任。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是政策支持。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补贴租金等方式,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产业集聚区、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三是供需平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测算需求情况,紧密结合需求状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通过3—5年的建设,在十二五末达到供需平衡。

  四是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内安排;非集中设置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通过实施配建等形式解决。

  五是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政策规定对象的过渡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房源筹集和建设标准

  (一)房源筹集。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结合我市实际,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建设为主,以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为辅。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是廉租住房在满足符合条件家庭需求前提下,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是经政府批准的高校、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是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提供的租赁住房。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新建成套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简易装修。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

  四、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明确要求。

  一是突出重点。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加强管理。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级监督、县(市、区)级管理”原则实施。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确定的准入、退出条件以及租金价格和只租不售的管理要求。

  三是定向供应。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满足拥有房源单位符合供应条件职工的居住需求。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剩余的,应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二)建设程序。

  一是列入计划。每年年底,县(市、区)负责制定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年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提出当年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是项目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

  三是规划管理。县(市、区)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并按程序提交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

  四是土地供应。国土部门根据产业集聚区报送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将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从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所需的前提下,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二)落实建设用地。政府集中建设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公示,出让成交后写入出让合同。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享受税收优惠。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对象和租金标准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和《省财政厅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综〔〕54号)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四)完善配套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在筹集房源和租赁经营方面所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计价标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暖、用气标准执行;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与城市户籍常住人口同样的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和就医等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认真调查,科学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定期开展住房需求状况调查工作,科学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满足社会各收入阶层住房居住需求。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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